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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老赖的限制从高消费拓宽到一般消费。
解读
省高院执行局局长金旺廷称,从限制“高消费”变为限制“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行动
全省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429人,已由法院作出判决24人。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莫茜 王玉琦 通讯员 文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增加对老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明确规定老赖将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省高院对老赖的制裁也不遗余力。7月23日,省高院发布,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429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22人,已由法院作出判决24人,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省高院执行局局长金旺廷称,“从限制‘高消费’变为限制‘消费’,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有效遏制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
全省24名“老赖”获刑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以来,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按照要求,积极部署开展行动。省里成立了由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阳红光任组长,法、检、公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专项行动工作小组。2015年3月31日至4月9日,省委政法委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组成4个联合督查组,对全省14个市州和部分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下发了督查情况通报。
23日上午,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397案/429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6案/7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19案/22人,涉嫌其他犯罪案件3案/3人,共计移送425案/461人,已由法院作出判决24案/24人。法院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638案/1683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2511案/2642人,其中已协助拘留254案/268人。
据统计,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全省法院共有644个执行案件,656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标的额共计7047.6万元。
【解读】
从“限高”到“限消”意义重大
提起“老赖”,那可是让法院头疼,让受害者无奈。判决书已下,受害者却只能看着一纸判决书,而拿不到赔偿款。
金旺廷介绍,“老赖是当前社会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的形象称呼。对于这类人群,全省各级法院每年都将会分批次曝光失信人的名单,同时对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督促他们执行判决。”
他表示说,此次最高法对该司法解释作出新的修改,进一步拓宽限制消费范围,并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一个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第二个变化是,单位被限制高消费时,扩大了限制人员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从限制‘高消费’变为限制‘消费’,虽然只有一字之差,”金旺廷说,“但对有效遏制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措施连线
最高法重拳制裁老赖
●2010年7月14日,限制老赖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发布,限制老赖高消费。
●2010年7月,执行联动机制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规定了银行业、证券等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加强执行工作。
●2011年6月,加大刑事制裁
最高法院又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规定了新的调查对策,并将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2013年10月,失信名单库全国联网
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全国联网上线, 被纳入这个名单的人和机构,会被公之于众,受到信用惩戒。
●2014年10月,与20家银行信息联网
最高法正在推动建立覆盖全国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络查控体系,成员包括20余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也会加入。联网后,能在全国范围内查到老赖的存款情况、金融产品情况、房屋情况等。
●2015年7月,限制坐高铁
发布《关于修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限制老赖乘坐高铁。
新闻背景
最高法:老赖不得坐高铁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根据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从高消费拓宽到一般消费,如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规定》于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在此基础上,最高法院新修改的《规定》再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活动予以限制,并对被执行人的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也依法予以限制。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
哪怕“净身出户”
该还的账还得还
2011年11月18日,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利群纺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余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利群纺织有限公司、余洋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该案立案执行后,常德中院于2012年4月20日连续对利群纺织有限公司、余洋发出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余洋、利群纺织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余洋在2012年底改变联系方式前往深圳长住,致使法院无法与其联系,并在2013年2月份离婚时,把房子和车子送给前妻,自己净身出户。
2013年年初,利群纺织有限公司擅自转移了部分已抵押的设备,并擅自将厂房、设备给他人使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常德中院指定,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6月11日以余洋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移送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4年6月29日,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将余洋抓获。鼎城区检察院以余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鼎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鼎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洋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在羁押期间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并写下保证书承诺履行法院判决,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人余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拘留后仍赖账
获刑一年
2010年9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李如意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赵宏军80178.57元。被执行人李如意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拒不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对其司法拘留15日后仍不执行。当执行法院再次执行该案时,他站在车顶抗拒执法,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法院以李如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