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丈夫认为妻子隐瞒病史 索要5万损失费

2015-04-28 09:34 [来源:株洲晚报] [编辑: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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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6年后认为妻子隐瞒精神病史 他起诉离婚,索要5万“青春损失费”

法院: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不准予两人离婚

结婚6年后,株洲男子陈浩认为妻子隐瞒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并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27日,记者了解到,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陈浩与妻子离婚。

男方

婚后未生小孩,常发生争吵

记者从判决书上了解到,陈浩今年35岁,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一岁的刘莉,于2009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一直未生育小孩,虽然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初期感情总体还不错。2013年年底,两人又一次产生矛盾,这次刘莉被其父母带走,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了,一直在外租房住。

日前,陈浩来到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刘莉隐瞒了患精神疾病的事实,他和刘莉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申请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刘莉为他在6年婚姻中浪费的青春负责,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陈浩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最主要的是,刘莉隐瞒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2013年年底两人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陈浩向法官出示了刘莉在医院看病的病历复印件,拟证明妻子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病史。此外,陈浩出示了一份妻子与他认识前的看病记录,拟证明妻子在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陈浩还表示,两人婚前同居期间,他曾看见刘莉服用治疗精神疾病方面的药物。

女方

婚前父母已明确告知病情

不过,刘莉不同意离婚。她表示两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过得比较清贫,但夫妻感情融洽。结婚前,她父母也明确地将自己的病情告知了丈夫。婚后,父母为改善她和陈浩的生活,先后投入近7万元帮助陈浩装修新房,购置摩托车、轿车。

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浩认为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但其提供的证据无医院公章,无医生具体署名,只能说明刘莉有就诊的行为,无法证明刘莉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并且陈浩未向法院提交有关刘莉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证明。即使刘莉患有精神疾病,并不一定就不能结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积极治疗刘莉的疾病,给刘莉营造舒适的环境,刘莉的疾病有缓解甚至治愈的可能。双方若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矛盾,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

同时,法官表示,陈浩陈述刘莉隐瞒精神疾病,与其在庭审中承认曾在婚前看见刘莉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相矛盾。鉴于上述原因,对于陈浩提出离婚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编: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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