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8岁男童被1块钱玩具弄伤 左眼或失明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向帅]

  [摘要]医生:男童左眼不排除失明的可能;学校:危险玩具禁入校园,将加强监管。

1元玩具弄伤湘潭8岁男童左眼 不排除失明可能性

  1月8日,湘潭市中心医院,左眼受伤的飞飞(化名)躺在病床上接受治疗。组图/记者陈正

1元玩具弄伤湘潭8岁男童左眼 不排除失明可能性

  导致飞飞(化名)左眼受伤的就是这种塑料玩具“拉哨”

  将啤酒瓶盖砸平,扎两个小孔穿上白线。两端线头一拉,瓶盖旋转并发出嗡嗡的声音。在80后的记忆中,这个小东西没有名字,现在出了塑料制的这种玩具,商家给它取了个传神的名字:拉哨。1月7日,在湘潭一所小学,就是这塑料做的拉哨酿成悲剧。

  怕刺激孩子不敢说病情只是鼓励

  7日,湘潭市熙春路逸夫小学,八岁的飞飞(化名)在教学楼小卖部购买了一个塑料玩具“拉哨”。晨诵课前,飞飞和多多(化名)分别拿出各自的拉哨玩。当中间的塑料圆片高速运转时,突然发生碰撞,破裂后的塑料碎片飞入飞飞眼球,随后血流不止的飞飞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8日上午,湘潭市中心医院眼科主治医师刘伟介绍,飞飞眼球穿通伤,将面临二次或多次手术治疗,左眼不排除有失明的可能性。对此,家属心疼之余更加郁闷的是,“没想到,一块钱的塑料玩具,竟然给孩子带来这么大的伤害。”

  “动完手术后,飞飞一晚没睡着。”妈妈谷女士说,儿子一言不发,只是点头摇头回应,“儿子很懂事,肯定是担心眼睛好不了。”避免刺激儿子,她和家人没敢多说病情,只是鼓励。

  谷女士夫妇的老家在湘潭县杨嘉桥镇,为了让儿子接受好的教育,特意来到湘潭市打拼。他们在一安置小区卖肉,儿子借住在亲戚家,到熙春路逸夫小学读书。可让夫妇二人没想到的是,儿子竟然被一块钱的玩具戳伤眼睛。

  警惕问题玩具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8日下午1点,记者见到了另一家的家长、多多的奶奶黄娭毑。她说,担心飞飞的安危,哭了一晚。“学校周边很多文具店,经常向学生售卖玩具。”黄娭毑说,部分塑料玩具存在危险性,她想借助媒体提醒家长警惕问题玩具给孩子带来伤害。

  8日下午2点,记者走访学校周边发现,多家文具用品店关门。对此,有家长猜测是因为“发生事故后,担心被查”。学校教学楼一楼,小卖部也大门紧闭。

  学校副校长何英说,根据孩子们的需求,小卖部经教育局引进,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经营文体用品和玩具,“教育局对货源进行把关,学校进行日常监管。”

  小卖部禁止销售不合格、危险和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玩具。“经调查,小卖部于6日晚上进了拉哨,7日早上向学生售卖。”她说,学校将在全校各班级开展安全教育课,“待飞飞康复后,学校会安排老师进行心理辅导,落下的功课也会补上。”

  对于小卖部违规售卖危险玩具,学校工会主席彭灿表示将加强监管。她说目前一切以救治飞飞为主,责任划分一事将会和双方家长、小卖部进行协商解决。

  [律师观点]

  卖问题玩具致人损害商家应担责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小卖部销售的玩具存在质量缺陷或根本就是三无产品,并因此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则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有证据证明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和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也应对受害幼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明说,幼儿多多和飞飞在玩游戏的过程中,造成飞飞左眼受伤的损害,多多也可能存在一定过错。因多多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医生提醒]

  应远离问题玩具,勿拿来玩耍打闹

  近年来,人们已意识到鞭炮对孩子的危害,所以因鞭炮等造成的爆炸伤并不多,而玩具枪等较危险玩具造成的眼外伤却多起来。刘伟说,大多是由于孩子或家长没有意识到这些玩具的安全隐患,更没有弄清其安全操作流程。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排除身边的安全隐患,不可让他们玩有安全隐患的玩具,切勿拿危险玩具玩耍打闹以防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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