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长株潭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把示范区建成创新“乐土”创业“天堂”

——访省科技厅厅长童旭东


童旭东 通讯员 摄

湖南日报记者 胡宇芬

国务院批复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我省创新发展的一件大喜事。省科技厅厅长童旭东就此接受了湖南日报记者的专访。

长株潭国家级高新区为何脱颖而出?

童旭东认为,脱颖而出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来湘考察,对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李克强总理先后两次在北京亲自听取我省示范区创建工作汇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推进“四化两型”、实现“三量齐升”战略全局的核心位置,提出了创新型湖南发展战略,并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守盛,省委副书记、省长杜家毫亲自抓示范区的申报创建,省委常委、省长株潭试验区工委书记张文雄,副省长李友志等省领导亲自推进具体工作。所有这些,都为创建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全省特别是长株潭地区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的积极探索实践,创造了在全国广受瞩目的“自主创新长株潭现象”;三是湖南在推动创新发展方面的独特优势与条件。

省科技厅如何发挥作用,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

童旭东说,省科技厅将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动员各方力量,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

在产业方面,将按照“优势技术产业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高新化”的思路,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在长株潭地区加快推动构建创新型产业集群。

在创新要素的聚集方面措施很多。如推动设立示范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省科技经费集中资金支持示范区科技创新与发展。整合资源,搭建集产品开发与测试、大型仪器共享、科技服务对接、统计监测、项目申报、融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等服务于一体的“长株潭公共研发服务大平台”。加快出台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将政策享受人员由原来的科技型企业家扩大到创新创业团队等。

在探索政策先行先试方面,要用好用足国家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类政策,包括股权激励政策,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政府采购和示范推广政策等。

湖南特色的示范将从哪些方面创新?

童旭东说,湖南特色的示范必将积极形成引领效应。包括拓展科技金融结合试点,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创新,强化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加快推进院所转制和新型科研机构培育试点。

童旭东认为,创新到一定阶段,科技、金融、产业、管理等方面就要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综合创新生态体系,而要构建这样的体系,关键在于体制机制创新。童旭东表示,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省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实行前资助、后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统筹整合省市财政科技资金,启动建立公开统一的示范区科技计划管理平台,聚焦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建设,集中投入。

他说,同时还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改革及行政管理改革。最大限度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公共服务,为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在机构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籍或者人才工作证办理、房屋购买和租赁、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真正把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的“乐土”,创业的“天堂”。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要点

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1、把6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包括加快落实先期已确定推广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股份转让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融资、扩大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3项政策,以及此次将推开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等3项政策。2、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推广实施4项先行先试政策,包括:一是给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对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参照技术转让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四是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一)推向全国的6项政策要点

政策类别 相关政策文件及要点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1、中央级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号))

2、(1)价值8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各单位;(2)价值在800万元-5000万元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对于超过8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所对应的收益部分90%留归各单位;(3)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处置所获收益,对于超过50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所对应的收益部分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127号))

鼓励创新创业税收试点政策

1、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活动,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2、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3、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

股权激励

试点政策

在示范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技术入股、股权奖励、期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等)
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分别与北京市政府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开展间接费用补偿、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20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1)示范区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不享受税收优惠;(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 经国务院同意,在中关村开展非上市股份转让试点,为高科技成长型非上市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和募集资金服务。2012年8月,“新三板”首次扩容,适用范围新增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天津滨海新区;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并落户中关村;2013年6月,国务院确定将“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

(二)4项先行先试政策要点

政策类别 相关政策文件及要点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 相关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给予的股权奖励,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试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 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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