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男子雇邻居帮忙致其死亡 赔偿未达一致

[来源:法制周报-湖南法制新闻网] [作者:陈松龄]

  本报记者 陈松龄

  雇邻居帮忙移树,却意外致其死亡,该如何赔偿?今年11月29日下午,湖南永州市祁阳县新埠头村村民周某雇佣同村村民文清明,在村自来水工地,将其购买的2棵桂花树移栽回其家里种植时,突发事故致文某死亡。“我叔叔是去帮忙,没想到出这样的意外”。12月8日下午,死者的侄子文某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双方进行协商民事赔偿,但至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非法操作致邻居意外身亡

  文某介绍,事发当天,周某见事发现场约50米处停有自来水工地挖掘机,并无人值守,于是未经允许擅自撬窗开动挖掘机来到事发所在地,想利用挖掘机将自己购买的两颗桂花树移到自家屋前。于是周某叫来邻居文清明帮忙,双方约定每棵树200元。

  周某把挖掘机开到桂花树附近渠道边的一块预制板上,然后将挖掘机作业臂调至桂花树旁,并叫文清明帮忙引导。由于挖掘机把底下的预制板压断致使作业臂压在文清明身上,致其死亡。“周某未取得操作上岗证,也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违法要求文清明站在挖掘机作业严禁站人处,所以才导致意外发生。”文某说。

  12月8日,记者来到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负责此次事故民事协调的司法所负责人桂智明告诉记者,事发后,双方找到司法所请求协调。

  司法所请律师按照规定进行民事赔偿核算,总数为60多万元。司法所通过做双方工作,将赔偿款协商到32万元。因考虑到大家都是邻居,也考虑到周某家人确实很难凑到这么多钱,文清明的妻子对此赔偿额表示同意,但文清明的大儿子和其他家属不同意,坚决要求赔60万元。

  律师:肇事人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今天上午,周某老婆还去卖汽车”。 桂智明说,周某的妻子自己家里的汽车和挖掘机股份都卖掉,然后向亲戚借款想积极凑满32万元赔给文清明的家人。

  “按照规定,目前文清明家人田地征收了,也能算城市居民,文清明还有一个9岁的孩子要抚养。”桂智明说, 这样算来,周某确实要赔文清明家人60多万元。

  “我们只要双方满意就行了。”桂智明说,60多万元对于周某家人来说很难做到,这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赔偿达成一致,周某取得文清明家人谅解的话,可以作为减轻刑事处罚的依据。

  发稿前,记者从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了解到,目前双方还没有就赔偿款达成一致。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在该事件中肇事人因为过错导致受害人死亡,则毫无争议地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此外李健表示,毕竟肇事人是因为过失导致惨剧的发生,双方又是邻友关系,因此希望肇事人能积极做好善后赔偿,争取得到法律宽大处理和家属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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