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年底实行工商用水同价 污水、垃圾处理费调整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伍琼琳]

  红网长沙11月21日讯(记者 刘玉先 实习生 伍琼琳)今天,湖南省发改委对外通报,湖南省《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出台。明确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完善供水价格分类、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等等。

  今年底全面实行工商用水同价

  《通知》明确,城市供水价格由原五类改三类,年底之前各市县区要实现工商用水同价政策。对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单位的生活用水,一律不分公立、非公立,随着水价改革纳入居民生活用水范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应严格按照国家明确湖南第一阶梯水量每人月3.6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5.5立方米的指标核定阶梯用水量。全省四口之内的家庭每户月第一阶梯水量一律不得突破15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不得突破25立方米,防止阶梯水价制度低效运行。

  完善水资源、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随水价联动机制,提高水价行政决策效率。今后城市供水企业除因企业人工、制水成本、管网更新改造等企业内部因素影响水价提高需要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外,凡因国家政策调整影响终端水价的,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发文允许供水企业一律按政策规定相应调整终端水价。

  明年起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新标准执行

  湖南水资源费征收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由按城市供水企业售水量每立方米2分调整为按取水量每立方米8分,《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应尽快启动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程序,按规定标准上交水资源费。

  不论是否启动水价调整程序,水资源费征收一律从明年1月1日起按取水量和新标准执行到位。城市供水企业可同时从明年1月1日起按每立方米不超过0.125元(取水量与售水量之比不超过1.5625:1)相应上调终端水价,今后水资源费标准每提高1分钱,终端水价可同时相应提高1.5625分。

  《通知》明确,各地可通过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城乡原水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建设经营一体化,将各环节各单位责权利制度化。采取措施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在调整水价时,各地政府要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采取减免水费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费相应调整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应结合水价调整,根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污泥处理成本相应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已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费标准在2015年底前应调整到每立方米: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不低于1.2元(含污泥处置费0.15元/吨),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区不低于1.0元(含污泥处置费0.1元/吨),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或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乡镇应参照县城标准执行。

  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垃圾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45元,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区垃圾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3元,已建垃圾收运体系的乡镇应积极开展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收费标准不低于0.2元。

  到2016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标准和实现污泥资源化利用的市、县,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2元/吨(含污泥处置费0.15元);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低于0.45元/吨。今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标准按政策要求提高,终端水价同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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