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车险骗赔4天曝1例 金额达2千即构成诈骗罪

2011-06-27 23:13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秦慧英] [编辑:周舜]
字体:【

  湖南日报6月27日讯(记者 秦慧英)记者今天从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长沙自今年3月实行新快处快赔办法以来的最大一起车险骗保案被识破,该案涉嫌骗保金额达2万余元。截至目前,长沙快处快赔中心已查获30多起骗保案,差不多每4天便有1起。省保协负责人提醒,车险骗赔额达到2000元,且情节严重即构成涉嫌保险诈骗罪,奉劝车主不要因小失大。

  长沙快处快赔星沙处理中心交警骆柱介绍,6月17日,一辆牌照为湘AW55**的福特车与一辆湘A363**的雷诺越野车驶入该站点,车主称两车发生碰撞事故,要求索赔。他和另一名交警李劲在对两车查勘时发现,福特车受损部位的大灯及螺丝配件有松动痕迹,且灯泡内侧有水珠,不像是原装灯泡;而雷诺车受损部位的油漆面尚未干透且不很平整,明显是新近喷涂。经过详细比对、盘问,最终车主承认该案系故意人为。原来,福特车车主张某与雷诺车车主吴某,为骗取保险赔款,以旧配件冒充好配件,并协商制造了两车相撞的假事故。最终,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的方案,而两车因故意相撞所造成所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交警随即扣留了两车。

  省保协副秘书长阳继泽表示,现在有部分人想钻车险的空子,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但贪图小利往往得不偿失。车主如果为了赚取理赔金而故意制造事故现场,一方面车辆本身的零部件在二次碰撞时可能受到比原事故更严重的损害,留下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一旦被保险公司发现伪造现场,车主将被拒赔,自己往往要承担更多的损失。此外最重要的是,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他奉劝车主们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利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 链接

  我国法律对骗保有规定

  《保险法》第27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受益人所虚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虚报部分已交付给车主,车主应主动退还给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我国《刑法》198条规定,如果车险骗赔额达到2000元,且情节严重就构成涉嫌保险诈骗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编:周舜

来源:湖南日报

今日热点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