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郴州市副市长,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受贿446万元违法所得和不明来源财物1252万元
本报8月13日讯 今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郴州市委巡视员、副厅级刘清江受贿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清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整治权力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整治权力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没收被告人刘清江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46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物折合人民币1252万元,上缴国库。
经过审理查明,1995年到2006年期间,被告人刘清江利用担任临武县人民政府县长、临武县委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职务的便利,在工程承揽以及结算、开矿办证审批、矿权纠纷处理、项目审批、水电开发、干部任用和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周某等20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446万元,其中伙同他的妻子谢东桂(另案处理),共同受贿6万元,单独受贿440万元。此外,被告人刘清江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有102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据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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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