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立法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义务

2024-11-28 09:55:30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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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同学心理异常应及时反映

湖南拟立法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义务

潇湘晨报长沙讯 学生心理健康关系千万家庭。11月27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学生成长环境不断变化,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并呈现出低龄化、检出率上升两大态势。”湖南省教育厅负责同志介绍。

目前,湖南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还存在着工作体系不完善、制度建设不健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与思想政治教育融合不够、全社会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健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制度体系,深入解决湖南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若干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若干规定(草案)》从学校全员促进、心理健康课程资源、心理健康事件处置、特殊群体和重点时段关爱、学生朋辈互助、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专门场所建设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配备等方面,对学校应当承担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为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指南和法律保障。

《若干规定(草案)》还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方面应当承担的七项义务;明确了学生应当树立和践行自己是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发现自己或者同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主动及时向老师、同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并寻求帮助。

在多元主体促进方面,《若干规定(草案)》从医疗资源供给、医教协同、社会环境净化、新闻媒体监管、舆情引导和应对、心理咨询机构义务、心理健康工作伦理以及安全保密机制等方面,对其他主体的责任作出规定,力求形成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合力。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若干规定(草案)》从促进和预防角度出发,重点对学校、家庭、学生和社会,从健康教育、情绪疏导到社会环境净化全方位设计针对性措施,同时对问诊送医作了必要延伸,较好处理了面向全体学生与关注差异、全员促进和个别治疗的关系。调研中反映,学校是学生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校园环境对学生心理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若干规定(草案)》对校园环境建设涉及较少,建议增加一个条文,对营造和谐校园环境进行规范。

记者邓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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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心理问题家长不得“讳疾忌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至关重要。本次《若干规定(草案)》,就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方面应当承担的七项义务。那么,其中可能涉及哪些内容?在省司法厅9月发布的《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就曾经提出八项义务:

(一)发挥表率作用,创造积极健康、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

(二)自身出现心理问题时,及时进行自我调适、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三)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制定合理的成长目标;

(四)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培养、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自尊,使学生感受到关怀温暖;

(五)不得溺爱、威胁、贬损、侮辱、讥讽、辱骂、体罚学生;

(六)注意观察学生的言行举止,发现其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加强交流,必要时引导其向学校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机构、社会心理服务热线等寻求帮助;

(七)及时陪同出现精神障碍或者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并做好看护,不得阻拦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八)主动与学校联系,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管理,协同预防和矫正学生沉迷网络或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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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铁饭碗,开发区可实行全员聘用制

湖南省开发区条例进入二审

11月27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和基层提出,条例草案中有关开发区管理体制、管理机构职责还不够明晰;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开发区之间的权责边界,简政放权。

据此,二次审议稿在第八条中进一步完善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增加规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与开发区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研究解决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次审议稿围绕坚持开发区经济功能定位,进一步对开发区赋权赋能,在第九条中规定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未经省级批准,开发区不得代管、托管行政区划建制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开发区权责清单,依照法定程序将开发区确实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开发区等内容。

关于开发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和基层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模式和选人用人机制,对条例草案中有关“小管委会+公司”以及不设管委会的运行模式进一步予以完善。

据此,二次审议稿在第十条中进一步完善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加公司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促进开发区公司化运作、政府化服务。基层强烈反映,每个开发区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当在机构编制限额内给予开发区设置内设机构、二级机构的自主权。根据开发区改革有关精神,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有关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报批、开发区内设机构不得设置二级机构的规定。二次审议稿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开发区可以实行岗位聘任、末位淘汰等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和全员聘用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绩效薪酬制度等内容。

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对完善开发区要素保障机制,降低开发区内用能、融资、物流成本等内容予以规范;新增第十九条规定优化开发区政务服务,根据开发区类型调整优化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模式,加强开发区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等内容,以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城市新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八十米

湖南拟立法管控城市天际线

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有的城市风貌管控欠缺,有的自然山水和历史文脉保护不严,城市空间管控无序、部分地段立面呆板、建筑高度“剃平头”、三条际线不美观等问题突出。加强对城市三条际线(天际线、山际线、城际线)的管控,是打造美丽、文明、幸福的宜居城市的迫切需要。11月27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城市天际线管控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

若干规定草案明确,该规定适用于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三条际线的管控,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区域纳入管控范围。省级层面提出总体性要求和刚性管控指标,并赋权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具体管控导则,确保管控措施既符合底线要求和管控目标需要,又尊重地方实际情况。

若干规定草案规定,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不同侧重点,提出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风貌定位,提出重点管控区域、城市制高点等总体管控要求。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应当深化城市风貌特色设计,划定管控边界范围,明确城市高度分区、山水轴线、视线通廊等控制要求,分区分类提出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的设计原则;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细化和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中三条际线管控要求。

若干规定草案设定了高度指标。要求在城市设计中划定高度分区,引导建筑群高低错落布局,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量化指标。如规定建筑高度应当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市新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八十米,县城新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四米。确需超过高度标准的,应当严格充分论证。

若干规定草案还设定了建筑退让、公用设施等特殊管控指标。明确建筑退让和架空线路、垃圾站、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管控的相关要求,要求合理确定退让距离,营造舒适宜人空间。

综合记者邓舒文、“人民之友”微信公众号

(一审:夏博 二审:邓望军 三审: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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