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味电子烟,换个“马甲”继续卖
商家称医疗雾化器搭配食品级萃取液,对人体无害;专家称频繁用仍影响健康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梅玫长沙报道
最近,电子烟爱好者小莫找到了一种新的替代——草本雾化器。他购买后发现其使用感和曾经的水果味电子烟十分相似。
为了避免敏感词,商家往往一边宣称产品“不是电子烟”,一边又表示“可吸入”“烟雾量大”,或者来一句心照不宣的暗示:“你懂的”“买回去你就知道了”。在口味上,所谓的草本、中药萃取液有绿豆、西瓜、葡萄、草莓等各种口味,和曾经风靡一时的水果味烟弹如出一辙。
商家修改适用范围,把“药物”替换为“草本”
在各大电商平台和社交平台上,记者注意到,不少商家都在售卖某品牌的一款医用雾化器。在某电商平台的旗舰店,记者看到该款雾化器搭配有西瓜、青提、龙井、番石榴、百香果等各种口味的萃取液,并且标明雾化器和萃取液要搭配使用。
该款医用加热雾化器的注册编号是桂械注准20232080147。记者在国家药品监管局官网进行搜索,看到该注册产品名为医用加热雾化器,涵盖32个不同型号,注册公司为代言人生物医药(广西)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显示,该产品的适用范围为:“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并通过患者吸入”。
也就是说,这款雾化器必须针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那么这些商家搭配雾化器销售的是否是“液态药物”呢?
该品牌旗舰店的商品详情显示,该款雾化器搭配的萃取液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645032900236。记者查询发现,这个许可证号对应的许可范围为植物饮料,并非药品。其所属企业为广西道泽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该企业是一家以从事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并非药品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该旗舰店还在商品详情页面将这款雾化器的适用范围改为了“用于对液态草本进行物化并通过患者吸入”,将药监部门批准的“药物”二字改为了“草本”。也就是说,明明该雾化器只能用于液态药物,但该品牌却将医用雾化器与植物饮料进行了“混搭”。
超出产品的适用范围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记者调查发现,不仅该品牌雾化器存在“混搭”问题,目前在电商平台能搜索到的草本雾化器都存在这个问题。
在电商平台,以“雾化器”为关键词,可以搜索到各种外观上和电子烟十分类似且口味丰富多样的相关产品。这些产品都强调自己是医用雾化器,萃取液为中药成分,不含尼古丁。
比如一家网店就销售了两款名称和外观差异较大,但都是雾化器和萃取液搭配销售的产品,萃取液有白桃、绿豆、龙井、老冰棍等多种口味。
记者注意到,针对两款雾化器搭配的萃取液,虽然品牌不同,但商家出示的许可证编号都是SC10645032900236,属于广西道泽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些商家尚能提供萃取液的生产许可证号,还有商家甚至无法提供萃取液的任何证明,对成分也含糊其辞。一家销售医用加热雾化器的商家,记者多次询问萃取液是否有合格证、许可证,商家都答非所问,只是表示:“肯定安全,不安全不会卖给你。”
记者从湖南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药监部门批准的械字号用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比如医疗雾化器的适用范围是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如果超出了产品的适用范围,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雾化器产生的烟雾会刺激气管黏膜上皮
长沙市第三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六病室副主任黄瓅告诉记者,尽管这类草本雾化器宣称自己原材料健康、天然,但如果每天频繁使用,对人体健康仍然有一定影响。“单纯地吸入甘油、薄荷这些物质对身体是没有损伤的,但是我们不能抛开剂量谈安全。”
黄瓅表示,草本雾化器的原理决定了它仍是通过“吸烟”的方式直接将极高浓度的烟雾吸入肺部,这会刺激气管黏膜上皮,“这样的行为(吸入烟雾)实际上就是让气管黏膜上皮处于持续致敏的状态。”
水果口味、茶香口味、饮料口味一直是消费者购买“草本雾化器”的首选,如何让烟雾实现相应的口感?香精必不可少。
黄瓅表示,在雾化器的使用方面,香精的添加量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为了达到最好的口感,厂家添加了多少比例的香精,这个是消费者无法得知的。从而,它添加的量对呼吸道究竟有多大的影响,这也是很难考究的。”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