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6月13日讯(记者 赵瞳铱 通讯员 刘琰)记者今日从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破解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难”问题,该厅出台《湖南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夯实耕地保护工作基础。
《办法》规定,省级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认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报告的行政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察执法、耕地保护、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测绘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
《办法》明确,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确认为违法占用的;二是违法占用的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办法》还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的程序,为申请、受理、技术审查、行政会审、出具认定意见。具体如下:
申请,案件查办机关作为申请人,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行政认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认定申请书、鉴定报告、案件相关证明材料等。
受理,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的鉴定技术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技术审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技术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组织鉴定技术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对鉴定报告进行修改,每次修改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行政会审,会审的时间与技术审查的时间相同。
出具认定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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