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人员租车后转租,出事谁担责 法院认为车行审核不严,应承担30%的责任

2023-09-01 10:42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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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租车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出行方式,受到了许多人的青睐。租车时,租车公司对租车人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应是一道必不可少的流程,但有些租车公司为了一时利益,竟将车辆租赁给无证人员,到头来“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无证人员租车后又将车转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转租和出事故的人都没有驾照

周某(未取得小车驾驶资格)与宁乡某车行业务员姜某是朋友关系,周某时常向姜某介绍业务。2022年7月,周某的朋友朱某想租赁车辆,周某便通过姜某向某车行租赁路虎车一辆,双方未当场签订租车协议。姜某明知周某无驾驶资格,车行也未按租车程序及租车条件进行审查(未要求租车人提供驾驶证),便将车辆租赁给了周某,并放任周某将车辆转租。周某拿到车后,将车辆转租给了无驾驶资格的案外人朱某,朱某又将车辆交给了无驾驶资格的贺某,贺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并被交警扣押。

事故发生后,车行与朱某签订交通事故赔偿书,并收到朱某支付的赔偿款1.2万元,随后又找到周某补签了租车协议,要求周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因周某一直未支付款项,车行将周某诉至宁乡法院,要求其支付10万元并承担其他损失。

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行依据与周某补签的《车辆租赁协议》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周某辩称自己仅是向车行介绍了租车业务,车辆从租出到出事故其自始至终未驾驶过。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其在《车辆租赁协议》上签字的法律效力,无论车辆租赁后由谁实际使用,周某作为合同相对方都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故对周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车行在租车时未按租车程序及租车条件进行审查,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本案中,车行向周某出租车辆时明知周某无驾驶资格,不符合车行租车条件,仍将车辆租赁给周某,且放任周某转租,而周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租赁车辆,并将车辆转租给无驾驶资格的案外人,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部分损失。故对本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损失,法院酌情支持车行承担30%,周某承担70%。

经核定,本案损失为:车辆租赁费2.6万元、修车费32170元,施救、停车费280元,车辆折旧费9651元,共计68101元。扣除车行收取案外人朱某的12000元,车行因租赁合同产生的剩余损失为56101元,即周某应承担的损失为39270.7元(56101元×70%)。而周某向车行出具的10万元欠条与车辆实际损失明显不对等,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支付宁乡某车行车辆损失39270.7元,其余损失由车行自行承担,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租车时双方有哪些注意事项

车辆租赁公司在租赁车辆前,应认真核实承租人身份信息,特别是驾驶证信息,对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一律不得向其租赁车辆,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在租车前,应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提醒承租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谨慎驾驶。

承租人在租车时应慎重选择专业、有规模的租车公司,不要租(借)私家车,更不要到地下租车行、二手车行租车。不要将租赁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在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上签字时,应当具备合理审慎意识,防患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责编:金灵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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