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不少人开始要债 湖南高院发布“借条”相关案例

2022-12-30 10:03:33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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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错名字,钱能否要回

临近年底不少人开始要债,湖南高院发布“借条”相关案例

潇湘晨报综合 临近年底,不少债权人已经开启了要债模式。然而借钱容易还钱难,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小小的借条也让不少人跌跟头。审判实践中,关于借条的常见问题有哪些?“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12月29日公布了几则案例,回答了这个问题。

借条写错了名字还有效力吗

因经营需要,喻某萍向同村的吴某先后借款2万元、1.6万元。喻某萍就上述两笔借款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一段时间后,双方又再次结算并确认喻某萍尚欠吴某借款本息合计38140元。因喻某萍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吴某持借条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吴某所持借条载明的出借人是“王罗娭”,借条落款的借款人是“喻某平”。出借人与借款人姓名均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为此,吴某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附近乡邻都习惯称吴某为王罗娭,喻某萍本身对借款事实也没有异议,故法院认定吴某作为借条持有人即为案涉借款的债权人,并判决喻某萍向吴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8140元。

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因借条不规范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如因双方系亲友关系没有书面借条;借贷双方名字不规范,如使用昵称、外号、近音字;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书写;利息约定不清、借条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因此,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一定要书写规范、内容明确,尤其是出借人、借款人名称是否与真实名称一致、借款金额、时间等关键信息是否准确无误,这些细节都需要反复确认,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借人在发现名字写错之后,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补正,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要求借款人重新写新的借条。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或者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上正确的姓名,按上手印,即可视为有效的借条使用。债权人可提供证据证明写错的名字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一)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可以通过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二)如果有证人在借款现场,可以让证人作证;(三)若没有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四)通过证人证言等方式确定两个名字为同一人。上述案例原告便是以乡邻证言作为证据,得到法院认可和采信。

通过电话录音、短信等方式确认两个名字是同一人。当发现名字不对时,可以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向借款人表明名字写错了。如果对方没有表示否认的话,进行了录音,便得到了有力的证据。

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2021年,苏某通过微信向老友左某提出借款1万元并承诺年前偿还,左某同意后通过微信向苏某转账1万元。2022年3月,苏某通过微信向左某提出再借1万元,左某表示只能出借3000元并通过微信向苏某转账3000元。约定期满,左某多次要求苏某偿还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左某之间虽然不存在借条,但是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已经实际履行,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最后,法院判决苏某向左某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支付相应利息。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往往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完成款项交付的事实,借款人往往需要证明偿还款项事实等。因此,证据留存及举证就相当重要。随着技术进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更多以微信、短信等方式达成借贷合意,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相关款项。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如果没有借条,只有转账流水,那么只要能证明有借贷合意,且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借钱时注意留痕,收集和保存对方向你借钱时的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相关证据。微信聊天中,要明确对方的身份,使用全称,不要叫绰号等。尽量使用文字聊天而非语音,聊天记录中要有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款项支付等。转账前要求对方将身份证拍照发给自己,转账给对方时标注是借款。向对方要债时的文字记录,记得要注明具体金额。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微信官方推出了名为“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借条上的担保人,保证责任如何负

兰某与小苏是同学,小苏和大苏是父子。2019年6月15日,小苏向兰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在2019年年底清偿,大苏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后因小苏与大苏未按约还款,兰某诉至法院,要求小苏还本付息,要求大苏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与小苏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小苏没有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兰某有权要求小苏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关于大苏的担保责任,因借条上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间,且借条出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大苏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到2020年6月底届满。兰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大苏主张了保证责任,则兰某无权要求大苏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有约定保证人,则应当写明“保证人”身份,并注明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人不同,一般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行使保证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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