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筑平安之基——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喻树长解读《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2-09-01 08:38:29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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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省应急管理厅举行“湖湘应急大讲堂”第八讲,专题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奉永成 范警元 王 鑫

9月1日,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8月31日,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喻树长对《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亮点,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适应新形势,推动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安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责发生重大变化;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

“现行《条例》于2004年制定,2010年修订,2012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正,这是第四次修改。”喻树长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安全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许多新的安全风险又不断凸显,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事故调查扯皮打架等现实问题仍然突出。

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仍然处在脆弱期、爬坡期和过坎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反复性、颠覆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如新旧风险交织叠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与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责任不落地;“要钱不要命、要利不要法”逃避监管;执法不严不实,多头重复执法等问题突出,教训深刻。

因此,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我省对原有《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条例》顺应新时代新要求,聚焦人民群众新期待,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特别是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湖南实际紧密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总结提升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经验做法,制定了一系列适应我省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具体规定。

《条例》的出台,对我省推动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推动解决我省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供了强大的内生动力,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条例》的施行,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扫码即可阅读《条例》全文)

责任更加明确,执法更加严明

“新修订的《条例》,最明显的特点和亮点是‘五个突出’。”喻树长介绍道,即突出问题导向、突出责任落实、突出高危行业、突出监管执法、突出协调配合,责任更加明确,监管执法更加严明。

如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界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

首次以地方立法明确界定应急管理综合监管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一些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部门职责,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将“一会三卡”制度上升为法规。《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在班前会上交接当班安全事项,由班组长或者交班人员向作业人员提示安全风险,讲解安全行为规范;对风险较大的岗位还应当制作岗位安全检查卡、安全作业卡、应急处置卡,告知岗位安全检查要点、安全作业流程、应急处置方法,并组织实施。

进一步明确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等。如《条例》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解决等。

以立法明确科学追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责任、权力清单以及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考量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相关责任。

(2022年7月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花垣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执法检查。)

与“新安法”衔接贯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地方实施性法规。实施性法规,是指地方立法机关根据上位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实施(施行)办法、细则、条例等法规。《条例》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我省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创新安全监管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实施后,要广泛宣传普及,通过广而告之、推而学之、懂而行之,推动企业将《条例》宣贯作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喻树长表示,要把《条例》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落实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喻树长说,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应急管理部门的同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同志,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从现在做起,从每个人做起,进而深入到地方党政领导应该怎么抓,党政领导不能不懂法。

喻树长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条例》纳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安全监管人员学习宣贯,将《条例》纳入全省行政执法证资格考试重点内容,要“送法上企业”,免费发放《条例》单行本、举办巡回宣讲、播放宣传短片、制发海报标语、陈列宣传展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班前会等各种形式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培训。

同时,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条例》又细化、补充、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做法。要重点服务、培训好企业,指导帮助企业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条例》规定,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地见效,全面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

比如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强化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本版图片均由省应急管理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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