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起典型案例,看湖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2022-05-25 23:20:0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黄晗] [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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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5月25日讯(记者 黄晗)25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召开发布会,通报全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据悉,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2761件,判处刑罚2813人,判处罚金共计4801万元。在10起典型案件中,记者从中选出3起典型案例,涉及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内容,给读者以警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张梦节等10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新墙河水域等禁渔区,多次采取电击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吴应龙等人明知张梦节等人的渔获物属于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并加价贩卖给重庆鱼贩朱玲辉等人。朱玲辉等人收购后运输至重庆贩卖获利。

除刑事部分,此案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梦节等10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分别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1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6个月至2年不等的缓刑、单处罚金。

被告人吴应龙等7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述张梦节等10名被告人的渔获物均系非法捕捞所得,分别多次向非法捕捞人员收购并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朱玲辉等4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朱玲辉等4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1年至2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同时,没收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以及作案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10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593796元,收购者与捕捞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不予以抵扣;承担本案专家鉴定费40000元。

二审被告人撤诉。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严惩!

【基本案情】

唐友贵自家屋前有一株湖南省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香樟树,树龄100年,编号为43052901875,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

唐友贵认为屋前有棵古树影响风水,欲将其烧死。2020年8月期间,其将堆放在该古树树蔸周围的木屑木渣点燃焚烧,使古树从地面到树干1米左右的部分烧黑,并致树皮碳化、树叶干枯掉落。

经鉴定,该古树毁坏程度达90%。

【裁判结果】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友贵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赔偿因毁坏香樟古树造成的损失及评估费用合计36261.36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打击!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向某以放“地搬杆”的方式施套,在官地坪镇金山坪村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1只。

将斑羚死体运回家后,向某将其分成两半。其中一半斑羚肉,托向小周在双桥村村部对面的向美元家店铺外出售,获利600元。另外一半斑羚肉,由向某自己出售给官地坪镇街上黄道银的餐馆,获利600元。共获利1200元。

向某将斑羚皮扔在责任田里,斑羚角存放在家中摩托车棚的墙上。

案发后,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外,向某还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桑植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向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同时,责令向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10020元,采取植树造林10亩的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复印350份供桑植县各乡镇、村级组织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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