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鼓励对空置房业主实行费用优惠

2022-01-15 08:39:51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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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1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陈焕明 实习生 梁珏)近日,湖南省发改委会同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局对现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面向全行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物业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具体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如因成本变化或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需要调整的,物业应在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

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在前期服务合同中约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收入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应当及时答复。

建设单位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按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在交付验房时,指出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同时,鼓励物业对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实行适当费用优惠。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据悉,此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13日至1月18日,广大市民可通过发邮件至邮箱cspmi2015@163.com反馈意见,也可通过电话0731-84486110联系相关联系人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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