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加强物业小区相关价格管理 规范物业企业收费行为

2021-07-27 09:55:22 [来源:郴州日报] [作者:郑翔 王怡瑾]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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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 郑翔 实习生 王怡瑾)近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小区相关价格管理,规范物业企业收费行为。

近来,市发改委收到许多小区业主反映关于物业小区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相关价格的问题,为了规范物业企业收费行为,因此联合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小区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的相关价格进行了明确。

在居民用电价格方面,通知规定,对于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供电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已列入供电企业改造计划,若已提供业主大会决定同意书、合规通道等户表改造条件,且签署同意“一户一表”改造协议的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执行线损倒扣政策,其中公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4%线损、专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6%线损;若不符合改造条件,或者在收到供电企业户表改造后2个月内未同意改造的物业小区,不执行线损倒扣政策,物业小区与居民终端用户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在工商业用电价格方面,对于物业小区工商业总表用电量,供电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按照湖南省电网目录电价执行。物业小区与工商业终端用户结算时,实行最高限价政策,终端工商业用户到户电价不得超过0.8503元/千瓦时。

在物业小区二次供水相关价格方面,对暂未统一二次供水的居民住宅及其他高层楼宇供水,可根据实际加压电费计算加价标准,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向业主公示后,报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通知指出,对于物业小区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应由供电企业与物业公司按照实际用电情况进行测算并协商,以协议或合同形式确认各类别用电量。供水企业对暂未实现直接抄表到居民家庭用户的转供水单位或物业管理小区的供水,应实行供水趸售价格,趸售价格按售水量以居民生活用水价格6%-8%的幅度优惠。

此外,通知还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费用等,物业公司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而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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