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热点问题全解答,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2021-03-01 21:28:3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田甜 张洋银 王珏 任杏梓] [编辑:周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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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3月1日讯(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田甜 张洋银 图/视频 王珏 实习生 任杏梓)《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正式开始实施,湖南电动自行车管理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湖南省公安厅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

湖南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大省,目前已登记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562.6万辆。《办法》的实施会带来哪些变化?市民如何文明出行?实施首日情况如何?就此情况,三湘都市报记者展开了采访调查。

杜绝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处理好方便群众出行与保障公共安全的关系,让这一绿色便捷的交通运输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汤向荣介绍。

《办法》对生产、销售、维修、通行以及停放等全链条、各环节统筹考虑、全面规范,推动形成闭环管理。一方面,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另一方面,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持续流入市场,一直以来都是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最大乱源。往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省内销售。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及充电设施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学校、医院、展览馆、公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民用机场、体育馆、影剧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鼓励建成小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闲置空间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方面,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骑乘人员不戴头盔,都将面临教育罚款

在通行规范方面,《办法》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号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等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电动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电子警察抓拍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将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依法扣留车辆。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考虑到群众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3月份将作为全省集中宣传月,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以提醒、宣传、教育和引导为主,4月份之后,将全面开展综合治理。

达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在注册登记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登记代办点,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同时,为推动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办法》实施前已购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登记,取得临时号牌,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保险保障方面,《办法》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进一步落实细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相关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长沙街头部分共享电动车已配备头盔

3月1日下午,记者在长沙街头走访发现,部分共享自行车已配备安全头盔。“带着还是更有安全感,第一次在共享电动车上看到头盔。”市民刘女士发朋友全点赞。市民周女士则认为,共享头盔在保证安全性的同时要加强卫生管理,“共享头盔感觉还是不太卫生,建议骑行人员还是自备头盔。”

喵走出行共享电动车长沙负责人刘经理介绍,从2月25日起,公司已在长沙投入配备12000个头盔,预计在一周内可以完成全覆盖率。“目前遇到的最大难题,还是头盔的损坏问题比较严重,运维人员需要及时查漏补缺。”第一代头盔连接绳索比较容易被剪断,易造成头盔失盗情况,公司正研发准备投入第二代更智能安全的二代头盔。

哈罗共享单车长沙相关负责人张先生介绍,待长沙共享电动车投放份额确定后,将调集最新款的助力车投放长沙市场,并且针对长沙最新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头盔定制。届时,市民在路面上能骑到的车辆均配备了4G智能头盔,用户骑车、还车需要从插槽中取、还头盔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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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动自行车在哪些地方禁停?

答:据《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此外,《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问: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后,是否增设充电桩?

答:《办法》中第第二十三条规定。 学校、医院、展览馆、公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民用机场、体育馆、影剧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鼓励建成小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闲置空间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问:共享电动自行车如否纳入管理?

答: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专列一条,即《办法》中的第二十七条,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随车提供安全头盔,不得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驾驶条件的人员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

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问:已经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办?

答:新强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作了明确规定,即: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55Kg;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25Km/h;电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400W;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

为了有效推动国家标准的落地施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法》作了一系列规定。一是规定只有符合新国标、且获得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办理注册登记。二是对于《办法》实施前群众已经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上临时号牌的政策。三是明确设定过度期。《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为3年。也就是说,从2024年3月1日起,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取得的临时号牌全部统一失效,所有超标车辆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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