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2月8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伍梦霞)桃源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钟吉明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据检察机关指控,钟吉明自1994年开始从事废品收购,积累了部分资金。2007年,钟吉明纠集钟吉飞、曾冰开始在桃源县城乡进行高利放贷活动,曾勇、曾猛等数人后加入。该团伙在高利放贷过程中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钟吉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还涉足工程建设领域和砂石买卖,形成“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利益闭环,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共实施违法犯罪19起。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钟吉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被判处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