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坠亡,一起聚餐的哥们担责吗?89%的责任由坠亡者自行承担

2020-09-17 09:53:23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周君] [编辑:刘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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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坠亡,一起聚餐的哥们担责吗

好友送至小区电梯后,男子在楼道睡着,半夜醒来发生意外;法院:自身担主责

临近毕业,学校里的好哥们总要约到一起吃吃饭,喝喝酒。但一起喝酒的哥们如果醉了,其他同学就要注意了。

2019年4月的一天,湖南某高校学生李某的尸体在电梯风口井底被发现。而前一天晚上与李某聚餐的几人收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

原来,李某与几个同班同学聚餐醉酒后,在意识不清的状况下意外坠楼。李某家属认为一同聚餐的张某、谢某、胡某等7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4月17日上午,在长沙某小区的电梯风口井底,大学生李某的尸体被发现,经调查属于高空坠楼死亡。

在李某出事之前,他曾与自己的大学同学聚餐喝酒。事后,李某家属一纸诉状递到长沙县法院,要求一起吃饭的同学赔偿近80万元。

近日,长沙县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

酒后睡在楼道里醒来后坠亡

李某与张某、谢某、胡某都是湖南某高校2016级的同班同学。李某从外地回长沙后提议聚餐,2019年4月16日晚,4人相约至学校附近的饭店聚餐。

聚餐前,谢某、胡某又邀请了罗某、刘某等8人参加上述聚会,多名受邀者在这次聚会前均不认识李某。

酒足饭饱后,酒醉后的李某被张某与谢某一同送至他居住小区的电梯内。

次日早上8时许,李某所住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在小区电梯风口井底发现了李某的尸体。经调查取证,长沙县公安局认为李某死亡“排除他杀,属意外高空坠楼死亡”。

李某坠亡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长沙县公安局泉塘派出所出具的简要情况载明,2019年4月16日晚10时23分,李某回到其住所的17楼并在楼道睡着。晚11时46分左右,李某醒来后没穿裤子、鞋子,从电梯口楼道经过电梯风口井方向走,当时走廊无灯光。4月17日凌晨4时30分左右,1705房居民在走廊楼道上发现了李某的衣服、鞋子、钱包、手机。凌晨5时40分左右,1606房居民在楼道发现了李某的裤子和皮带,并且发现旁边的电梯风口百叶窗呈打开状态。早上8时许,物业工作人员与李某的女友在风口井底发现了李某的尸体。经现场勘查,李某的坠楼位置正是在16楼的电梯风口井百叶窗口处。

此后,李某家属将当晚与李某聚餐的张某、谢某、胡某、罗某等7人诉至长沙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4070.5元,“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我儿子安全送回居住地,应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9%的责任由坠亡者自行承担

面对李某家属的起诉,几名被告均辩称,他们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虽然和李某一起吃饭,但是我没有劝酒、灌酒,喝完以后还和谢某一起把他送回住的地方。”张某称,当晚李某虽然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在进入电梯之后便将二人推出。

谢某认为,李某酒后意识清醒,到家之后还接听了电话,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在整个过程中无过错。

与李某一起聚餐的同学,要不要为这场意外承担责任?

长沙县法院审理认为,好友相约一起吃饭、共同饮酒是社交情谊行为,其本身并无过错,但其中有人过度饮酒,明显存在危险的可能性时,一起喝酒的其他人基于之前的共饮行为,相互之间便产生了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劝告、照顾、护送、通知他人等。义务人没有尽到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的大小,长沙县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张某、谢某、胡某各承担3%的责任,被告罗某、刘某各承担1%的责任,剩下的89%的责任由李某自行承担。与李某同桌的张某、谢某、胡某3人,承担的责任大于与李某同桌但是提早离开的罗某、刘某,参与聚餐但是没有与李某同桌吃饭的人在此次事件中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谢某、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原告李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22922元;罗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原告李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7641元。

法官说法

因饮酒出事故自己先担责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并非第一次喝酒,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及能预见过度饮酒的潜在危险和后果,且在明知第二天早上要乘高铁去外地出差的情况下,仍然提议聚餐,放任自己醉酒,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某、谢某明知李某饮酒过量,并在饭店摔跤的情况下,未将李某送进屋内,也未联系其同住人员或其家属,待李某进入电梯后也未联系李某本人或同住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同理,被告胡某明知李某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没有护送李某回家或者通知其同住人员或家属,应当与被告张某、谢某承担同等的责任。

被告罗某、刘某虽比被告张某、谢某和胡某早离开,但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相互之间产生了合理限度的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张某晶、杨某未与李某同桌吃饭喝酒,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张某晶、杨某对李某有劝酒或者灌酒的行为,故原告李某家属要求被告张某晶、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与亲朋好友的共同饮酒中,非强制礼节性劝饮是传统民风民俗,如果饮酒出现了人身损害事故,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饮酒者自己。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周君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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