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民法典】家犬伤了人 主人需担责

2020-07-15 21:25:3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金燕] [编辑: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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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明确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关规定。

家犬闯祸,谁来担责?7月14日,记者采访了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官邓红亮和慈利县人民法院法官唐汇卓,就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之一:肖某、吴某夫妇与朱某、刘某夫妇为同村村民。几年前的一天,朱某、刘某夫妇外出干农活时未将自家的狗拴住,肖某、吴某夫妇当时年仅4岁的女儿玩耍时被该狗咬伤,最终导致小女孩狂犬病发死亡。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刘某夫妇承担40%的责任,赔偿肖某、吴某夫妇各项损失7万余元。

之二:今年4月3日,杜某回慈利老家扫墓,途经赵某家门口时,被赵某家蹿出的狗咬伤,杜某随即到张家界市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事后,杜某将赵某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已撤诉。

【解读】

规范文明养狗 明确责任划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助于规范文明养狗,预防纠纷发生,明确责任划分,统一裁判规则。”邓红亮法官指出,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责。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内容上增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就提醒他人不要去招惹狗,否则即便被咬伤,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邓红亮分析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及时将被狗咬伤的孩子送医治疗;同时,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选择饲养动物,就要承担动物侵权的风险,需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唐汇卓法官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必须是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的,也就是动物不能是人为的驱使或支配。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就算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性规定。这一规定,与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民法典》中的规定是一样的。

“邻里之间为了养宠物那些事儿,矛盾还真不少。上述第二个案例中,被告赵某所需承担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即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赵某具有过错,被告赵某就算没有过错也需要对其家养犬伤人事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最后通过调解结案,被告儿子在原告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另支付500元。”唐汇卓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要加强对其所养动物的看管,认真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要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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