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 该出手时出手

2020-06-29 07:16:5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金燕] [编辑:潘华]
字体:【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就是对见义勇为的最生动诠释。近年来,“扶不扶”、“扶不起”成了社会痛点,大家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民法典设立的“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

民法典护航见义勇为,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6月28日,记者采访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法官乔宝全,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2017年6月26日中午,岳阳县某农庄因厨房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当时,正在农庄就餐的汪先生和李先生不顾自身安全,冲入火海,将火灾现场4只液化气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桩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而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烧伤,经鉴定,汪先生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李先生构成九级伤残。

汪先生和李先生起诉到岳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农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汪先生、李先生经济损失各20万元;由农庄赔偿汪先生经济损失52821元,李先生经济损失37023元。判决生效后,农庄和保险公司均支付了汪先生、李先生的赔偿款。

【解读】

“好人条款”给见义勇为者吃了颗“定心丸”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历来喜欢‘管闲事’,对看不惯的事往往会挺身而出。”乔宝全法官指出,近年来,大家围绕“扶不扶”“救不救”的话题争论不断,很多人不愿意再做好事,怕惹祸上身。究其原因,一是害怕自己因为见义勇为受伤,最终却要自己承担医药费;二是担心自己因见义勇为导致他人受伤,却还要承担别人的医药费。

在乔宝全看来,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顺应社会正义期待,真正解决了大家关心的上述两个问题,给见义勇为者吃了颗“定心丸”,最大限度免除“好人”仗义出手的现实之忧。

“在处理此类因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时,我们要顺乎民意,要对见义勇为者的英勇表现予以肯定,在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持宽容态度。见义勇为一般存在紧迫性,不容许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因此不能苛责见义勇为者承担通常情况下才能达到的注意义务。”乔宝全分析说,在碰到一些没有目击者或视频录像证明行为人是否为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认定,而不能一味的将证明责任加之于见义勇为者身上。对于最后被证实是做好事,却被当事人诬陷为肇事者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诬陷者的惩处力度,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不会再出现让见义勇为者蒙冤,让人民群众不再愿意做好事的情形出现。

乔宝全认为,要达成善治之效,这一条款理应被高效吸纳到地方层面的法律中,增加其执行上的可操作性,也让其对社会善行善举的兜底作用,尽快得到最大发挥。乔宝全提醒大家,见义勇为者在施行紧急救助时需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

相关专题:打开民法典

今日热点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