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民法典】“面签”为婚姻登记上把“安全锁”

2020-06-17 06:26:0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金燕]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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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签”为婚姻登记上把“安全锁”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近年来,弄丢身份证导致“被结婚”“被离婚”乱象屡见不鲜,民政局成为被告的“民告官”案逐渐增长。

“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写进民法典,为婚姻登记行为的有效性上了一把“安全锁”。6月15日,记者采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法官李俊颖,就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案例】

2015年,长沙的熊女士身份证丢失。2019年,熊女士与男友在广东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却被告知她已和另一名唐姓男子于2015年在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又办理了离婚。因出现结婚、离婚记录,熊女士担心在买房、子女上学等多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故将太康县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结婚、离婚登记。

2016年,江永的张女士拿姐姐于某的身份证与刘某登记结婚。2019年,于某与男友匡某到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且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于某将江永县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解读】

规范婚姻登记行为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近年来,因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的行政诉讼不断发生,由此产生的争议从未平息。”李俊颖法官指出,婚姻登记涉及个人幸福、社会稳定,类似婚姻登记“非典型”行政诉讼处在公法与私法交叉领域,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实体关系具有直接和终局性影响,司法实践存在困境,社会关注度普遍较高。

李俊颖分析说,《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因此,婚姻家庭实际上是受宪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基于婚姻家庭对于国家、社会以及个人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始终是婚姻家庭法遵循的基本价值取向。婚姻登记行政裁判虽然不能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但其结果却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存续。

“婚姻登记在法律效果上具有民行合一的特点,其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的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存在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及在已经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形下补办结婚登记、在非管辖地登记、重复登记等。而离婚登记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办理登记、登记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假离婚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等。”李俊颖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从法律上给婚姻登记行为的有效性上了一把“安全锁”。申请结婚的应当是男女双方,且男女双方应当到民政局进行“面签”,这将大大减少身份证与实际自然人不相匹配及近亲属包办结婚、离婚等情况。

在李俊颖看来,民法典的新规将客观地促进民政局在进行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对申请婚姻登记的自然人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头像比对与申请材料存疑时进一步核实等等。民法典的最新修改,对于婚姻登记行为特别是当事人实体关系中真实意思表示、违法登记行为的补正、稳定婚姻关系的价值取向、婚姻效力等,都将产生明显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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