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丁鹏志 黄京
随着网购消费升级日益加速,直播带货作为一种相对新颖的运营销售模式而兴起。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直播带货”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模式都提出了新挑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润集团湖南区域工委书记丁小兵提出“关于加强‘直播带货’监管的建议”。他建议对这一新兴销售模式出台监管举措,同时对“直播带货”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制度化保护,加强法制建设,实现规范发展。
保护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
丁小兵介绍,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电商直播市场规模已经达到4338亿元,预计2020年我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将达5.24亿人,市场规模将突破9000亿元。电商直播在扶贫、推动乡村振兴和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疫情影响面前,这一行业或者说营销模式的优势、作用更加凸显。
但在目前的一些直播电商经营中,由于直播平台监督不到位,主播等法律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虚假宣传、评论造假、极限用词、诱导交易、虚假交易等行为,误导、诱使消费者与其相关经营者交易,不但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还损害了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经营秩序。“加强‘直播带货’监管,在当前网红经济火热的大背景下及时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有利于保证消费者权益,同时也保护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丁小兵说。
以法律形式给“带货主播”角色定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多是针对基于公域流量的传统模式作出的规定,在对基于私域流量的电商直播监管就存在适用性问题。因此,我建议立法机关对法律适用问题尽快作出解释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带货主播角色定性。”丁小兵表示,带货主播的角色定性是广告代言人、导购抑或是表演者,应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因为这三种角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如果缺乏法律的权威定性,就无法划分应该承担的责任。从现状看,相关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责任界定不明晰,也导致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漏洞。”
丁小兵还建议,建立“直播带货”监管机制。建立针对直播平台的网上巡查机制,市场监管、执法等部门应在全网开展数据打假行动,对网红带货产品“验明正身”,防范欺诈行为,对名不副实的产品,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此外,他还建议,提高直播平台准入标准,完善诚信评价机制,对售假、伪造流量的带货网红,应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纳入社会诚信考核体系。建立电商直播的自律机制和电商直播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