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硝酸盐超标21倍 长沙一卤味店老板获刑1年8个月

2019-12-06 09:49:3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鼎峰 通讯员 莫婷] [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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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12月6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莫婷)卤鸡爪、卤牛肚、卤耳尖……这些卤制熟食一般用盐、酱油等食材经过卤制而成,可有些不良商家在卤菜时添加亚硝酸盐,而且超出了国家限量标准。12月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7年7月至9月、2018年5月至6月期间,程某某购进五花肉、鸡爪等原材料,在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租赁的一间房内加工制成卤肉制品。为延长卤肉制品的存放时间,程某某添加了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之后再将卤肉制品摆上自己经营的摊位进行销售。

2018年5月14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程某某的摊点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摊点销售的卤猪耳、卤牛肚、卤鸡爪、扣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卤猪耳、卤牛肚、卤鸡爪、扣肉中均检测出亚硝酸盐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亚硝酸盐最高含量651mg/kg,超出国家限量标准21倍,可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程某某经营的卤菜店在抽样当天被查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肉制品金额为600元。

2018年7月2日,程某某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程某某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程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六千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就其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其在市级新闻媒体就其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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