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可享12年免费教育

2017-11-08 09:16:24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匡春林 朱敏] [编辑:刘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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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公布,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多方面提出明确的扶助措施

残疾学生可享12年免费教育

残疾人是全社会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昨日,市政府官方网站正式公布《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保障、权益维护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扶助措施,该细则自今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中,该《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康复:对贫困残疾人购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给予费用补贴

《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财政部门要保证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给予费用补贴。

其中,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低弱视力和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康复救助;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康复救助;为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安装普及型假肢。

此外,根据要求,今后,将逐步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加强对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社区康复服务。扶持和规范民办康复机构的发展,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康复机构给予补助。

教育: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

根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为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财政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该《细则》特别明确,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就读期间,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根据自愿申报人数应补尽补。对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残疾学生,录取当年按照专科4000元/人、本科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的残疾人(以文凭发放日期为起始时间的两年内),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此外,长沙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申办特殊学校(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就业:公益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根据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合的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细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应当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亭、收费公厕等服务性行业的公益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此外,各级政府要将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等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录用的残疾人安排适合的岗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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