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5月起施行 城管协管员将有退出机制

2017-04-06 10:03:2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陈露菡] [编辑: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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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占道经营,协管人员与之产生冲突,并动手打人……这样的事情曾经发生。今后,城管执法以及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将得到新规规范。

住建部发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严格规范协管人员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城管部门承担。

记者 陈露菡 长沙报道

如果您是一名小商贩,遭遇城管前来执法,您可以要求查看对方证件。如果发现城管、协管人员行为不规范,您可以投诉举报。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管应当持证上岗,制服、标志标识全国统一。非城管人员穿了制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城管部门应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规范协管员执法辅助行为

城管协管员是城管队伍的重要补充,然而协管员也曾出现不规范行为。2014年10月,长沙九道湾社区的部分城管协管员在夜间协助城管执法时未穿制服,商贩认为协管员没有身份证明,无从分辨其身份,于是与协管员发生了冲突。2015年10月,岳麓区望城坡街道一位城管协管员喝酒驾驶执法电瓶车,并与一位市民发生肢体冲突。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曾经在长沙基层城管局法制科长期工作的城管队员告诉记者:“过去长沙在城管协管员的管理方面确实存在不够规范,约束力不强的问题。这次住建部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协管员的组织管理和编制问题,并且提出了要建立退出机制,会大大加强对协管员的约束和管理。具体的执行还要看长沙市以后的配套法规或者文件。”

部分城管机构已开始研究法规

如何规范协管员的执法辅助行为?湖南2016年已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协管人员只能配合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长沙黎圫城管中队队长王磊说:“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协管员只能起辅助作用。比如,对于小贩占道经营的问题,执法队员才能去问询、做笔录,协管员只能是帮忙推推车而已。”

根据记者向各区了解的情况,目前开福区、雨花区和天心区的城管协管员都是由街道聘任的,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城管部门。芙蓉区和岳麓区有少部分协管员由城管部门聘任,也就是长沙仅有少量协管员属于城管部门管理。

雨花区城管局办公室主任付绍春说:“雨花区的城管协管员是由街道聘任的,合同与街道签订,也就是说街道聘任,街道使用,街道管理。”岳麓区城管局表示,近期法制科室也在研究《办法》等相关法规,会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

如果遭遇城管及协管员的行为不规范,您可以投诉举报。《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其他要点

不得对罚款设定任务

一些地方城管部门给罚款设定了目标任务,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城管执法须全程记录

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详细规定,是《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用了整个一章、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长期从事一线城市管理工作的城管队员说:“长沙至少在2010年就配备了执法记录仪,不过多数执法过程都是事务性、事实性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多。过去只是对作为证据的、需要入卷的录像依法进行保管,保管年限是15年以上。这次《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要求全程记录等等,对于执法过程的记录要求更高了。”

全国统一制服和标志

《办法》明确城管执法制服、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目前,住建部、财政部已公布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部分制服款式见左图)。长沙市城管局将根据市住建委的规划确定更换制服的时间。 记者陈露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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