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不准报道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宣扬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内容。
2.不准利用新闻报道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3.不准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准利用新闻活动进行打击报复、敲诈勒索。
5.不准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活动或参加他人擅自组织的采访活动。
6.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披露的信息,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准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8.不准无证采访、“钓鱼”采访、抄袭剽窃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新闻素材。
9.不准强迫对方接受采访。
10.不准编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各类传言。
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监督电话:0731-84801738,84801798
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监督电话:0731-82689053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湖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