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实习生 郭子宁
9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该条例主要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扶贫对象、扶贫开发措施、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评价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委员们认为,我省制定出台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对于加大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力度,提高扶贫开发精准性、针对性和权威性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向贫困户、贫困村倾斜
财力的投向是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精准的前提。目前,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小,行业资金投入分散,涉农资金与扶贫资金不匹配,存在“撒胡椒面”、“大水漫灌”现象,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对此,条例草案根据精准扶贫要求对扶贫投入作出了规定,以确保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向贫困户、贫困村倾斜。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扶贫任务,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对扶贫和涉农资金进行整合投放,重点投向贫困村、贫困户,切实增加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规模。
完善扶贫退出机制,杜绝“争戴穷帽”等现象
当前,贫困地区存在对扶贫开发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贫困户“等”、“靠”、“要”和“戴穷帽过富日子”、“戴帽炫富”,有的贫困县、贫困村“争戴穷帽”、“只愿戴不想摘”,惰性慵懒思维方式妨碍扶贫对象发挥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针对这种状况,条例草案对扶贫退出机制作出规定。一方面,加强对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成效的监测评估,对贫困户的统计监测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对困苦村、贫困县的减贫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达到脱贫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另一方面,鼓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立足自身实现脱贫致富。对贫困县达到脱贫标准并经考核验收如期或提前实现脱贫的,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扶贫优惠政策不变。
扶贫开发信息须向社会公开,接受扶贫对象监督
扶贫开发信息公开关系到扶贫对象救济权利的实现和切身利益的维护,是防范扶贫开发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明确。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扶贫开发优惠政策、经批准实施的扶贫开发规划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方案、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及其审批事项和实施计划、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安排计划、项目内容、资金使用情况等扶贫开发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扶贫对象监督。
此外,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贫困户和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