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村民滥用“私刑”打死“疑似小偷”

2010-09-14 17:43 [来源:长江信息报] [作者:段佳 黎昕 ] [编辑: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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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家的摩托车被盗,车主和村民在寻找过程中遇到一单身陌生男子,怀疑其偷盗自己的摩托车,于是,喊一帮人对其实施殴打。在几个小时的“私刑”后,男子没有承认盗窃事实,被送往派出所。民警随即将男子送往医院救治,可怜的陌生男子在几个小时后,便因为休克死亡。日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村民高某有期徒刑11年,何某、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摩托车被盗 殴打陌生男子

  2009年12月6日晚上7时许,汨罗市汨罗镇蟠龙桥村村民廖某发现自停在自己家地坪里的摩托车不见了。发现车辆被盗后,她立即出门寻找,看到30来米远的桥南头有两个人,一个推着一台女式摩托车往大路上走,一人跟着走到桥头。推车的人骑上摩托车走了,跟着的人没上车,继续往前走。于是,她怀疑黑暗中的二人便是盗窃自己摩托车的人,连忙回家给丈夫高某打电话。

  接到妻子电话,高某立即和何某某开车外出寻找。当他们来到汨罗镇蟠龙桥上时,发现一陌生男子单身行走。高某觉得可疑上前盘问这名男子不予理会。见他不出声,高某便认为他是偷盗自己摩托车的小偷,便用脚踢了他几脚。被打后,男子跪了下来,称自己错了。高某和何某某便把他抓到车上,对其进行殴打。之后,高某又找来好友何某相约在镇上一网吧附近等候。此时,正从网吧出来的一村民得知情况后,再次对男子实施殴打。不久,何某带着徐某等赶过来,并且叫来了一帮人,参与对男子的殴打。因为男子不承认盗窃的事情,何某拨打了派出所的报警电话。见男子身上出血,他们带男子到附近的一家诊所对其受伤的头部进行包扎。为了追回被盗的摩托车,有人提出将男子带到附近的庙里。于是,高某等人将男子带到庙里,用竹棍、木棍等对男子实施第5次殴打。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打的男子始终不承认盗窃的事情。但高某等人认定他就是小偷,面对他的求饶,毫不罢休。直到打断了两根竹筒、三四根木棍后,才停止殴打。

  男子死亡 行凶人被判刑

  接到报警电话后,在派出所民警催促下,何某等人才将男子送到派出所。男子下车后,双手捂着肚子,大声叫喊痛。见男子全身是伤,所长和民警简单登记了何某等人的情况后,和何某等人将男子送往汨罗中医院治疗。在医院里,医生进行了急救。负责守护他的民警询问他的地址和姓名,但是,男子不回答,只是捂着肚子喊痛,在床上翻滚片刻后死亡。通过对尸体检验,证实男子的损伤集中在头部和四肢,因全身广泛性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高某等人先后到派出所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何某、何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为此,法官根据法律,作出了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何某、何某某二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

  【警察手记】

  小偷是可恨,抓小偷也值得鼓励和提倡。但除了正当防卫或制服小偷外,再对小偷进行殴打却不可取。在法律没有判定之前,小偷是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同样不受侵害。把法律抛在脑后而去实施正义,实际是以恶治恶,以一种更严重的犯罪手段企图制止另一种犯罪。群殴小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法律观念的薄弱。

  【编者手记】

  高某等3人因为怀疑陌生男子是小偷,便实施殴打,导致他人死亡,结果,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年来,多个地方发生打死小偷案件,特别在乡村,这种情况显得相对普遍。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打死小偷属于正当防卫,是伸张正义。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又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人们还没有从意识中确立人的生命权要高于财产权,偷盗只是损害了人的财产权,而将小偷打死和打伤则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即便是司法机关,也无权对嫌疑人搞刑讯逼供,更何况普通公民对其他人。因此,我们平时应加强普法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责编:刘乐

来源:长江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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