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被告人汤新华
1月11日上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汤新华(正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汤新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汤新华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汤新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7年,汤新华利用担任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省总商会副会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人事提名推荐、企业经营等方面为请托人肖某某等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2万余元。截至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汤新华尚有人民币69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汤新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汤新华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汤新华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汤新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汤新华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汤新华退缴了部分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