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1.3万多件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虢灿 陶琛]

华声在线5月27日讯(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陶琛)农民工讨薪案件一站通办、一次通办,案件执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

今天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副院长杨翔通报了去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审判执行工作有关情况,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13343件,结案12257件,结案率96.86%;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7482件,执行到位率96.1%,兑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5.5亿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11人获刑

为确保农民工顺利拿回每一分血汗钱,湖南法院为农民工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一站式诉讼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和门槛;依法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程序等,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多种方式,高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增进与行业协会、工会、劳动仲裁等组织机构的沟通协调,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机关、住建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协同处置机制。

依托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颁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畅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渠道。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共同发布《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欠薪入罪的数额“门槛”。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为我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犯罪分子105件111人,其中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38人。

为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权益及时兑现,湖南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了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的“绿色通道”。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的作用,依托“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确保执行款高效快速支付给农民工。

常态化开展涉农民工工资集中执行活动,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与运用,“以惩促执”打击失信行为。

省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让无钱打官司的农民工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法官向法律援助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提高农民工当事人的取证、举证能力。积极开展执行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纳入社会保障、脱贫攻坚的范围,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典型案例

一、诉前调解帮农民工节约成本

2019年12月30日,常德石门县法院受理一批涉及32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该案中32名农民工系石门县某石膏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因效益低迷,自2014年起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涉案金额总计569730.76元,且公司正处于停产整改阶段。因长期拖欠工资,多名农民工上访到县政府、信访局,后转交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公司仍未支付。后32名农民工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石门县法院收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研究解决方案。考虑到年关将至,该院将这一批系列案交由立案庭速裁团队,先采取诉前调解进行办理。经团队法官和该公司的法人以及原告方的代理人律师反复沟通,最终协商确定该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32名农民工的工资全部结清,由该公司承担涉案的所有的诉讼费。目前,该公司已将涉案农民工工资全部打入监管账户,将于近期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立案前进行诉前调解,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在该案中,石门县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急农民工之所急,利用诉前速裁调解程序快结快审案件,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的成功处理,也充分体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二、申请支付令减少诉累

2019年4月19日,郝某找到包括余某在内的16名农民工在其承包的工程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5月30日,工程项目完工,发包方将工程款已全部结算给被郝某,但郝某却拖欠16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予支付。郝某向16名农民工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9年6月18日付清。但到期后,郝某未按承诺支付工资。16名农民工依据欠条向湘阴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再多次催告郝某支付劳动报酬未果。2019年8月26日,余某某等16名农民工在湘阴劳动监察部门的陪同下向湘阴县法院申请支付令,共同要求郝某支付他们的劳动报酬共计32,267元。

【处理结果】湘阴县法院经与湘阴劳动监察部门及16名农民工沟通后,当天便向被申请人郝某某送达支付令,责令郝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16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32,267元。后因郝某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履行支付义务,故余某等16名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湘阴县法院快速执行及时为16名农民工追回了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一般适用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期限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湘阴县人民法院引导农民工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维护权益,使案件得以快速处置,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三、拖欠工资84万多元获刑

2015年至2017年8月,浏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老板张某拖欠刘某等90余名公司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2017年8月后,张某更改联系方式,以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3月,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于张某公司门口并送达张某之父,张某仍然以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5月,张某在外地被警方控制并被移交给浏阳市公安局。通过公开拍卖张某公司设备,已拍卖得款人民币40余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部分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了谅解。

【判决结果】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拍卖得款人民币40余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故对被告人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明知未支付完工人工资而逃往外地,拖欠民工人数较多,拖欠工资数额达84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行为,对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获得感、安全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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