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 只因内容不爱看他砸向市中心显示屏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刘思园]

潇湘晨报株洲讯 2019年10月12日,谢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家润多附近流浪,看见一个电子显示屏在播放新闻,谢某认为内容不对就脾气很大,拿起路边花坛的一块石头使劲往屏幕上砸,连续砸了几次后出现了一个大洞,直到屏幕无法播放,谢某就此罢手离开。

被谢某砸毁的是株洲创建公共文化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的“智慧文化岛”显示屏,经专业人员检修,系统已经无法正常运行。

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中心鉴定,被损财物价值80120元。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诊断为精神分裂,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谢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株洲芦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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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毁坏公物负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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