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被亲生女独占,养女不服,法院判了!

2023-03-17 10:11:0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杨佳俊 杨军]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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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3月16日讯(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杨军)养女和亲生女儿因死亡抚恤金发生纠纷,到底谁才有权继承?近日,桃江法院灰山港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抚恤金分配产生的共有纠纷案件。

据法院披露,丁某生夫妇于1966年收养了原告丁某莲,但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丁某生夫妇于1971年生育女儿丁某艳。丁某生妻子于2012年死亡,丁某生于2022年2月死亡。丁某生死亡后,被告丁某艳领取丧葬费、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等共计20多万元。原告丁某莲认为自己也应当分得部分抚恤金,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丁某莲认为,她自1966年由丁某生收养,并在丁某生的履历表及族谱上均有记载,作为养女,她也应享有抚恤金的分配权。被告丁某艳则认为,原告丁某莲与父亲丁某生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不能享有子女的权利义务;即使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应在扣除丧葬费等费用后,分得较少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丁某莲系丁某生养女,被告丁某艳系丁某生亲生女儿,均享有分配抚恤金的权利。丁某艳在丁某生晚年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照顾义务,对于抚恤金应适当多分,遂酌情确定原告丁某莲分得40%,被告丁某艳分得60%。

法官说法:原告丁某莲与丁某生的收养关系发生于1966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实施,丁某莲与丁某生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丁某莲一直称呼丁某生为父亲,在丁某生家长期共同生活直至出嫁,不仅有当地群众的证言证明,且丁某生的族谱及履历表上均记载丁某莲为丁某生长女,故应当认定丁某生与丁某莲之间成立收养关系,丁某莲作为养女,与丁某艳同样享有抚恤金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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