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方案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2-06-20 23:12:5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杨佳俊] [编辑:洪晓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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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6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佳俊)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主要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三)落实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四)取消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增强养老抚幼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跨省通办。做好生育登记与生育保险等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六)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加强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加强基层人口监测队伍建设,通过同级财政预算或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中足额安排人口监测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统计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跟踪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依法加强对服务成本、居民收入等信息的收集,推进重要指标年度测算,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口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重点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紧缺人才培养。增加产科、儿科床位数配置,到2025年,全省每千名儿童拥有执业(助理)医生达1名、床位增加至2.8张。促进生殖保健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八)强化出生缺陷防治措施。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优生优育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唐氏综合征筛查等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范围,落实免费服务等政策规定。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规范管理。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和出生缺陷救治救助范围,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九)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着力构建覆盖全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重视不孕不育症的预防和诊治,加大技术攻关与政策研究力度。加强对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的监管。向生育困难夫妇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强化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各市州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加大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力度,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公立幼儿园参与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制度。规范家庭托育服务、推动持续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十一)发展普惠服务。以政府为主导,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要,建设一批公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指导和鼓励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活动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整合社区公共资源,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普惠托育机构在满足完整居住社区等有关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合并建设使用,分批次实现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全覆盖。

(十二)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应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饮水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方式,实施动态监管。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分层分级培训体系。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机制,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完善机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不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三)降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等制度。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普遍实施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的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进一步控制生育成本。研究制定育龄夫妇孕前、孕期、产后保健服务项目和价格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生育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将孕产妇产前检查、产后康复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适应参保群众保障需求和技术发展进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家庭生育成本。

(十四)降低养育成本。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育儿假制度,夫妻依法生育子女,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鼓励各地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从工会经费中报销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购买、公租房配租等多方面提供政策优惠,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十五)降低教育成本。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到20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优化全省中小学校布局,建立健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坚持公益惠民原则,进一步优化中小学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及有需求的学生课后服务全覆盖,促进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强化学校教育的主体地位,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工作内容。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双减”工作,严格校外培训管理,降低校外培训支出,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十六)保障女性权益。在公共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配备母婴设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协助女职工处理好工作与家庭关系。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女性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给付比例,降低女性因生育造成的失业风险。

六、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十七)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八)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综合保障制度。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发挥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和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作用,重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十九)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定期探访制度,完善“双岗”联系人制度。

七、组织保障

(二十)完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各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机制,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二十一)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围绕群众生育和家庭服务,广泛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和“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加强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倡导婚育新风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孝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法制宣传,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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