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获刑

2022-03-04 21:10:0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记者 王智芳] [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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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3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李智)“爆竹声中一岁除”,道尽了中国人过年,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需求量与日俱增,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无证”售卖烟花爆竹,殊不知烟花爆竹需专营专卖。

今天,记者从湘潭市湘乡公安获悉,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男子周某良因危险作业罪获刑。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我省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决案件。

2021年9月12日,湘潭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消防救援部门通报:消防救援人员在处置湘乡市泉塘镇南薮村一火警时,发现该处存放大量烟花爆竹产品。

经查,周某良未经批准租借朱某辉位于湘乡市泉塘镇一民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720件。“2005年开始在湘乡市云门商城经营烟花、爆竹等物品,因其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为逃避检查,2021年3月他将购置的爆竹和礼花存放至朱某辉家中。”该案承办人介绍,2021年9月12日,朱某辉家因电路老化引起火灾,“着火的房间楼下烟花鞭炮和柴油存放在一起,房屋离车流量大的沪昆高速公路距离约24米,一旦火势蔓延,可能引发周边灌木起火并引发山火。”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良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2022年1月17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良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警方提醒,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爆炸,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烟花爆竹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广大生产经营者要“取财有道”,切莫因蝇头小利逾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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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和减少环境污染,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三天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拒不执行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了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第一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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