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1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和婷婷)提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许多运输人脑海中首先浮现出一个字:“贵”。司机走南闯北,突发状况在所难免,在车祸事故、车辆抛锚等情况下,寻求救援是唯一的解决办法。然而,原本是解燃眉之急的高速救援,却逐步演变成了“天价”服务,且屡见不鲜。
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部门职责、服务行为、收费行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车辆救援前应明确告知收费标准。
【名词解释】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和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以下统称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通知,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吊装、拖行,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运、清理现场和对非伤亡人员进行转运等,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案例】
要价高达20万 高速多发天价救援
对于经常开车奔波在高速路上的“老司机”来说,难免会遇到抛锚或者各类事故。然而,由于高速路救援难度大、拖行里程长、救援公司多为垄断经营等原因,高速救援行业一直比较混乱,接连曝光出多起“天价救援费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019年11月,货车司机刘师傅的车辆在湖南高速发生故障后,跟随救援一起来的还有20万“天价施救”费。僵持不下,刘师傅夫妻被迫滞留高速10天。此事被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11月30日,湖南高速集团通报,3名路政人员被停职调查。
回顾事件经过,令人咋舌。事发后司机刘某报警,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尽管刘某称不需要吊装,但施救人员逼着他签了8万元的吊装协议,并声称如果不签是20万元。无奈之下,刘某签了救援协议,并支付了8500元的服务费。最终货车被焊接好,没有吊装,但救援队还是要求刘某支付5.9万的吊装费。
刘师傅的遭遇只是公路天价救援的一个缩影。2016年4月初,“湖南潭耒高速天价救援”曝光,一辆侧翻的货车被救援队拖了不到20公里的路程,却被告知需要缴纳3.6万元的施救费用;2017年,河北省黄骅市一辆事故车车主花费5万多元为自行倒货、停放一夜和接受救援买单;2019年9月,刘先生驾车在呼和浩特市南二环快速路辅路上撞倒护栏,拖车10公里,费用1.6万元;2021年4月,阿辉开着的泥头车在惠盐高速上爆胎,救援车不请自来,一家表示换胎收费1100,另一家表示不修车也得交600 ,并拔掉阿辉自己请来的流动补胎车的钥匙。无奈之下,阿辉只得给了对方500元……
【破局】
湖南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新规出台
“高速天价救援”顽疾由来已久,此前多部门曾制定过破除垄断、定价格标准等政策,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也曾多次单独或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例如,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等。
通过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高速天价救援”,然而在“可以收费”的政策标准之下,部分“钻空子”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与信息化监管手段,切实维护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省交通运输厅重新编制了《管理办法》。
【解读】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例如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如何收费等司机关心的问题,《管理办法》都给出了明确的解答。
作业前提供清单告知项目、收费标准
在服务行为方面,《管理办法》规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在作业前必须向当事人提供作业清单,告知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同时对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在事故车或故障车未占用行、超、应急车道及紧急停车带即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具备救援资质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总收费超过一定金额需经相关管理、执法人员核实
在收费服务方面,《管理办法》写到,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服务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收费。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向当事人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费标准。单次实施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拖车、吊车、货物收集转运的总收费,事故车辆超过5000元、故障车辆超过3000元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路产管理人员进行核实;事故车辆超过10000元、故障车辆超过5000元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通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驻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核实。
扣留车辆保管费用法定期限内财政承担
在停放地点方面,《管理办法》提到,故障车辆原则上转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转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当事人选择将故障车辆转移至其他停放地点的,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范畴,由当事人与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市场价格约定服务费用。
被依法扣留的事故车辆应转移至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如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可先将事故车辆转移至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等临时免费停放,3天之内再拖移至所属辖区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的转移、停放、保管费用,法定期限内的由财政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相关费用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并及时支付。
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影响者,或被整顿或解约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要推进车辆救援服务信息化管理建设,将全省车辆救援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监管。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并接入省统一信息平台。并明确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违反相关规定、举报投诉等情况处理办法。
《管理办法》强调,车辆救援服务工作被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实施主体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行组建的专职车辆救援服务队伍的,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成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实施主体为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的,应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其车辆救援服务合同。
在考核评价方面,《管理办法》明确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所属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有效投诉数量、回访数量、日常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考评,作为以后年度确定购买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声音】
司机盼望政策全国落地
《管理办法》的出台,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网友“艳阳天522”表示“千重要万重要,监督落实最重要!”,网友“刘文辉78042552”表示“期待能真正落实下来!”,网友“用户68282885429”表示,“全国各地都该这样!”,网友“鲫鱼子303”表示:“关键要允许自己叫拖车”………
同时,还有经验丰富的“老司机”支招,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首先要拨打12122全国高速救援电话,上报人员伤亡、车辆受损、事故地点等情况。随后,救援中心会根据所在高速位置核算出具体的救援费用,虽然各地的价格不同,但费用都有标准可循。
另外,如果司机在拨打救援电话后,遇到了“抢劫式”救援,需要支付上万元的拖车费,就应当拨打当地的物价局进行电话投诉。如果不清楚当地物价局电话,驾驶员还可以拨打12358全国物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