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有科研不端行为不得提名

2020-10-28 09:24:01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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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科技奖励监督惩戒力度

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2月1日起施行,有科研不端行为不得提名

科技奖励过去主要靠单位推荐,今后,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机构等均可提名,打破部门垄断。

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日前公布,除报奖方式改革为提名制,还提出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潇湘晨报记者 李琼皓 长沙报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有什么变化?高校教授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科技奖励报奖方式的改革,实际上是为科研项目申奖提供多一条途径,增强了学术研究竞争力。

推荐制改为提名制

这是《条例》自1999年颁布后的第三次修改,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且“三大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大幅削减至不超过300项。这两大变化,呼应了科技界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两大主要关切:行政推荐导致公信不足、数量过多影响奖项质量。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提出的第一项重点任务就是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该方案要求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提名制,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此次修订,《条例》落实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改革报奖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强化奖励的学术性。

增强了学术研究竞争力

中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李家大认为,科技奖励报奖方式的改革,实际上是为科研项目报奖提供多一条途径,增强了学术研究竞争力。

他告诉记者,相比之前的推荐制,首先要拿到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然后才有机会被推荐去争取国家科技奖,但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本身名额就有限。修订后的《条例》提出提名制,科研人员可以由专家或学者进行提名。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3名专家就可以提名一个项目。

如果这名科研人员能找到3名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为他的项目做推荐,这个项目就有机会提名。这种方式改变的好处是,国家的院士和专家数量有限,他们在提名人时也会进行考量和平衡。当项目足够优秀时,得到他们的推荐,本身也说明了科研具备有一定的水平。

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条例》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诚信体系的建立,是学术界一直关注的问题,现落实到规定里,是很明确的指向。”李家大说,国家近些年一直关注学术诚信问题。对于科研不端的现象,国家已经把它当成学术考量的重要指标,如某个人涉嫌学术不端或者造假的话,会进入到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以前不管通过何种途径来举报,一旦调查确认,所有的奖励国家都会取消。现在是用制度化方式写出来,“这个当然不一样,制度化了,一定要执行。也说明国家在增强学术腐败打击力度。”

针对“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内容,李家大分析,比如在国外获得诺贝尔奖的教授,他的身份和地位,并没有因为该奖项而产生很大的不同。反观国内,曾有一些现象是人们过于看待获奖者,对于他的个人荣誉,过于抬高,盲目追求高奖励,这样就会导致一些恶性竞争,形成不正当的利益链。而获奖者可能会谋取跨界领域利益,这是不合适的,术业有专攻,规范正当的学术研究,这也是国家设立该内容的目的。

评审专家违反纪律将取消资格并处分

《条例》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明确提名者、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对奖励活动各主体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条例》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李家大指出,其实还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加强科技奖励诚信行为,形成学术规范化。这样的好处是,尽量按照学术的规范去推荐优秀的人才,从提名公平、评审公平公正等方面入手,为学术不端行为做出明确的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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