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龚秋桂受贿2600多万元案一审宣判

2020-09-20 09:29:41 [来源:红网]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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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龚秋桂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串通投标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龚秋桂在2004年至2019年担任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沅江市建设局局长、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691.7688万元,其中既遂2291.5040万元,未遂400.2648万元。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被告人龚秋桂现有家庭财产1276.51754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2016年4月,被告人龚秋桂在“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要求他人修改招标文件,设置高额“保证金”、“响应金”以提高报名门槛而排除其他公司参与投标,默许事先已向其请托给予关照的人员采取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从而由事先确定的人员中标,其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秋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691.76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龚秋桂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有1276.51754万元,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龚秋桂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非法收受投标人财物,帮助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受贿案中,被告人龚秋桂收受他人所送400.2648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龚秋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龚秋桂的违法所得3568.021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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