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公布 见义勇为底气更足

2020-08-02 09:46:20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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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救护有法可依 见义勇为底气更足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公布,条例规定,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

长沙晚报8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老人摔倒,扶不扶?有人遭遇车祸,怎么救?一直以来,见义勇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加之急救知识的缺乏,让很多人在遇见别人遭遇不幸时,要么畏手畏脚 ,要么爱莫能助。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它将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条例》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

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救助人、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救助人申报好人、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者见义勇为行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等。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机关学校各单位要开展救护培训

《条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应急救援机构等应当按照现场救护年度培训计划的要求,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等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将考核合格的人员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员工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费用从单位资金中安排。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一课时、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

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基础性急救内容:(一)呼吸心跳骤停的识别、胸外按压和人工呼吸等心肺复苏术;(二)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使用;(三)气道异物梗阻解除;(四)创伤止血、包扎,骨折固定;(五)搬运、护送患者;(六)中毒的识别、处置和防护等。

公职、医卫人员应积极参与现场救护

《条例》鼓励现场目击者发现患者时,及时拨打“120”急救专线电话呼救;发生多人伤亡的突发事件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公安、应急等救援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或者帮助患者撤离危险区域。

鼓励具有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现场目击者,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按照基础性急救的要求对患者进行救护,并利用可及的人力、物力协助救护。

鼓励现场目击者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自愿将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条例》规定,现场目击者是公职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当积极参与现场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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