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民法典】拦截“飞”来横祸 保护“头顶安全”

2020-06-05 06:30:2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金燕] [编辑: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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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我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高空抛物追责、见义勇为免责、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呼应社会关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化解老百姓的烦心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让民法典走入千家万户,从今天起,湖南日报推出《打开民法典》专栏,选取民法典中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部分条文,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解读,以推进法典精神、法治理念、法律规定深入人心。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故频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破解“调查难”“取证难”。

“飞”来横祸谁担责?6月4日,记者采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盎然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卿斌,解读如何依法保护老百姓的“头顶安全”。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案例】

“飞”来横祸频发

2011年10月,长沙的谢女士路过芙蓉区一家餐馆时,被该楼楼顶脱落的水泥板砸伤头部。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餐馆所在的整栋楼全体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谢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2.8万元。

两年前,李某骑摩托车途经平江县某集镇路段时,被一侧屋顶坠落的瓷瓦砸伤头部。去年10月,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018年3月,喻先生在长沙某小区楼下公共道路上卖菜,被外墙脱落的水泥块砸伤。喻先生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去年6月,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伤者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9万余元。

【解读】

依法厘清责任,破解“连坐”局面

“如今,高楼林立,‘飞’来横祸屡见不鲜。这类案件直接侵权责任人查找难,处理难度往往较大。”陈盎然法官分析指出,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全面修改,确立了较完备的高空抛物规则:一是明文禁止高空抛物,强化民法典的行为引导功能;二是明确了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坠落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为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有了明确划分。新增追偿规则有望破解“连坐”困局,物管机构防范义务被列入法律条款,公安机关被“点名”查清责任人,这些规定将为解决高空抛物难题提供有力的立法支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既保留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救济功能、预防功能,又填补了法律空白,新增了追偿权。这样一来,对于不明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不必整栋楼一起‘背锅’。即使不幸 ‘背锅’,在查明具体的侵权人后,最终也能通过追偿权的行使来保障自身权利。”卿斌法官指出,在平时的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既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客观行为,只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从而被判决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每一位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都要自觉遵守公共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发生类似的坠物伤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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