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门口过 噪音扰民判赔万元

2020-04-20 09:14:5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虢灿 郑姝]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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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门口过,噪音扰民判赔万元

法院:被告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采取措施降噪

高速公路建在了自己楼房十余米外,每天车来车往,特别是晚上,难以入睡,岳阳人陆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他把负责该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收费的某公司起诉到临湘市法院。近日,岳阳中院二审宣判这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被告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陆某住所噪声环境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郑姝

起诉

家门口车辆噪声污染严重

2007年,陆某在临湘市詹桥镇建了一栋三层房屋,2010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底,被告某公司开工进行大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建设之前,拆迁部门对陆某的房屋进行评估,认为高速公路的修建不影响陆某居住生活,因此没有征收他的房屋。2015年12月31日高速公路建成。陆某的房屋距离建成后的大岳高速仅十余米。大岳高速通车后,高速公路的噪声影响到陆某居住环境,陆某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把该公司起诉到临湘市法院。

陆某认为,他的房屋在高速公路建设之前就存在,通车后车流滚滚、夜晚灯光刺眼,噪声污染严重,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而某公司辩称,陆某所述没有事实依据,该高速这个路段车流量非常小,所产生的噪音不足以对陆某生活产生直接影响。陆某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高速公路建成过程中,其拆迁的诉求没有得到解决。

法院

原告精神健康确实受到损害

案件审理过程中,临湘法院聘请了检测公司对陆某房屋噪声值和噪声环境是否超过了国家标准进行了检测。鉴定意见为:陆某家夜间一楼地坪、夜间屋顶最大声级均超过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要求。且测试时,大岳高速公路通过车辆较少,如大岳高速通车数量增多后,对受检房屋的噪声影响会更大,故大岳高速公路运营与陆某家噪声超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为大岳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住户区域的环境质量,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被告修建的大岳高速公路路段距原告房屋仅有十余米,高速公路路段修通后来往车辆对原告生活居住地带来噪声污染。长期而持续的噪声污染会让人产生强烈的精神痛苦,陆某从高速公路通车至今,长期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对原告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是客观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临湘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上诉,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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