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七类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2020-02-27 18:09:2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鼎峰 陶琛] [编辑: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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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2月27日讯 (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陶琛)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正确执行案件管辖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化解行政纠纷作用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七类案件应以法定职能部门或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意见3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法院试行。

2019年初,湖南高院确定了长沙、衡阳、怀化三个铁路运输法院,以及其他11个市州各确定的两个基层法院作为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的湖南模式,并从2019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实践中,由于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一些由基层法院受理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行政案件提高了审级,影响了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

《指导意见》明确了七类依法应以法定职能部门或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各级法院执行立案工作和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错列被告,当事人为提高审级而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的案件,法院要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拒不变更,但符合基层立案条件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依法应合并为一案审理的,不得分案;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尽量合并审理。

七类案件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该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以职能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2.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除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系政府所为外,以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予以强拆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职权分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利害关系人起诉强制拆除行为,以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4.实行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职权由市、县人民政府转移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原告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证行为,以继续行使不动产登记法定职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为被告的案件;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该指定机构所作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指定机构为被告的案件;

6.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职能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7.其他依法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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