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中院原副院长钟子荣、泸溪县公安局原政委王海波被开除党籍

2019-12-10 10:32:23 [来源:三湘风纪]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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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2名处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被处分

日前,经湘西自治州委批准,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对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钟子荣(正处级),泸溪县公安局原党组副书记、政委王海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

钟子荣在担任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从轻处理、帮助办理取保候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接受他人请托和在他人授意下,徇私舞弊,对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王海波在担任湘西自治州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泸溪县公安局党组副书记、政委等职务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烟、酒等礼品,与他人合伙进行矿产开采,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房产事项;违反群众纪律,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钟子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司法工作人员,背弃初心使命,理念信念丧失,党员意识和纪法意识缺失,执法犯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州委批准,决定给予钟子荣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王海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纪法意识,执法犯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州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海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钟子荣简历

钟子荣,男,1954年8月出生,白族,湖南桑植人,大专文化,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2003年12月,任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2004年2月,任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其间,2010年3月至2014年6月,分管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2014年6月退休(正处级)。

王海波简历

王海波,男,1974年12月出生,土家族,湖南古丈人,大学文化,1994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古丈县公安局高峰派出所副所长、所长等职务。2002年8月,任古丈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其间,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兼任古丈县公安局经税侦大队负责人);2008年12月,任古丈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2009年12月,任州委政法委政治部副科级干部;2010年4月,任州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其间,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兼任泸溪县合水镇新桥村党支部第一书记);2017年1月,任泸溪县公安局政委;2017年4月,任泸溪县公安局党组副书记、政委。

(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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