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9日起在全省率先试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

2019-12-09 09:27:36 [来源:郴州日报] [作者:叶龙斌 陈莉]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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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将终结

郴州今起在全省率先试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

郴州日报12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叶龙斌 陈莉)12月9日起,郴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意味着“同命不同价”正式终结。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客观存在,诸多制度安排都考虑了这一现状,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过去对受害人赔偿的项目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三项的计算与受害人户籍性质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城镇居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而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就造成了广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的人伦困境。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试点申请,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后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批复同意,从今年12月9日起,郴州市两级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据悉,郴州是全省第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地区。

同样的生命同样的尊严

□ 心彧

生命无价,事故无情。当生命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而消亡,价值赔偿是一种对逝者的尊重和对生者的慰藉。

然而现实却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因标准不一导致的“同命不同价”案例,不仅将盐撒向那些不幸遭遇变故的农村家庭的伤口,也撕裂着整个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样的生命,应当得到同样的尊重。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更应体现人人平等,而非强化城乡差别待遇。

郴州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无疑具有真正的“破冰”意义。这鲜明的“同命同价”价值取向,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法治进程的“高光时刻”,更是公民权利的平等、同样的生命同样的尊严的美好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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