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12月1日施行 让扬尘不再漫天飞

2019-12-09 09:09 [来源:岳阳日报] [作者:周小平]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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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12月1日施行——

立法保护清洁空气 让扬尘不再漫天飞

□岳阳日报记者 周小平

11月28日,我市举行《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贯彻实施动员大会。12月1日开始,《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全省第二部专门针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单项地方性法规,也是自2015年修改《立法法》以来,赋予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我省唯一一个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全票通过的地方性立法。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地方立法,对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所谓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物料混合、装卸、堆放、运输、石材、建材加工、采矿、取(弃)土、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裸露泥地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市政维修工程施工,建筑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渣土运输,取(弃)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海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车站等交通建设工程,公路管养施工,物料装卸、堆放、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到处罚拒不整改可按日连罚

《条例》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土石方运输单位、监理单位做了明确的责任分工,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施工、道路和管线施工、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放、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及加工场地、矿山开采等做了针对性的规定,并对于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明确了禁止施工的类型。

比如,城市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当分别设置高度不低于二点五米、一点八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并定期清扫周边道路,保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洁净;对建筑垃圾、建筑土石方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覆盖措施。

《条例》还规定了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落实矿山开采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责编:金灵

来源:岳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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