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行政区划!湖南7个法庭将跨区域管辖环资案件

2019-12-05 15:42:2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鼎峰 邱杨雨生] [编辑:欧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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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12月5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邱杨雨生)12月5日,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日前发布的《关于湖南省湘江、洞庭湖等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湘、资、沅、澧、洞庭湖等七个环资专门法庭将跨区域集中管辖环资案件

“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能更好地适应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特点。”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曾得志介绍,由于行政区划界限与生态环境系统相割裂,各级法院在按行政辖区范围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结果和执行。开展以水流域和生态功能区为主导的集中管辖机制,有助于完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修复的审判机制,解决环境资源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据了解,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将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七个生态功能区法庭全部是跨越县、市(区)范围集中管辖相关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比如,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的范围就包括了长沙、湘潭、株洲、衡阳、永州地区,今后在这些地区发生了涉湘江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相关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将由设在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的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和审理,二审由长沙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归口审理。

此次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实施以后,基本形成了长沙、岳阳等多个中院环境资源庭和湘江、洞庭湖等7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跨区域管辖我省重要河流、湖泊、重要生态功能区典型环境资源案件,其他地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属地管辖一般环境资源案件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新格局。这样的审判架构,可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信力。

《管辖规定》:

(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长沙、湘潭、株洲、衡阳、永州地区涉湘江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湘江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湘江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二)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资水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益阳、邵阳、娄底地区涉资水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资水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资水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三)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沅水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怀化、常德地区涉沅水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沅水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沅水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四)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澧水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张家界、常德、湘西自治州地区涉澧水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澧水流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澧水流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五)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岳阳、常德、益阳地区涉洞庭湖区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涉洞庭湖区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洞庭湖区域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六)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法院(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郴州地区涉东江湖区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东江湖区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东江湖区域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七)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湘中环境资源法庭所在)集中管辖娄底、株洲、湘潭地区涉土壤污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上述地区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较大影响的不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不服上述七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所在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分别上诉于相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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