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伪造 被告当庭撕证据被罚1000元

2019-12-05 09:21:34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编辑:邓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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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长沙讯 因对证据有疑义,被告竟在庭审现场质证之时,当庭撕毁证据。12月3日,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云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当庭毁证的刘某云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刘某云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系伪证,遂借法庭将借条交给他质证之机,将借条当庭撕毁。

事后,承办法官、茶陵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曾梅来对刘某云进行了严厉的训诫。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刘某云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诚恳地向法官道歉并写下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遵守法庭秩序。法院认为,刘某云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和工作秩序,鉴于刘某云认错态度好,未造成严重法律后果,为维护法律尊严,遂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刘某云于当天下午交纳了1000元罚款。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法律解读

毁灭重要证据可追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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