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集中宣判56件涉黑涉恶案件

2019-10-16 10:38:3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唐婷 何金燕]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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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10月15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唐婷 何金燕)记者今天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各级法院近日集中宣判了5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案件涉及“套路贷”、非法强揽工程、暴力劫取财物、把持基层政权等多个方面,均与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本次集中宣判的邵阳肖正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全省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涉足“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肖正红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的特点,实施 “套路贷”诈骗犯罪,造成多家企业破产。隆回法院对肖正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对6名积极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到9年不等的刑罚,对13名其他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8年到2年不等的刑罚,铲除了当地经济领域的毒瘤。

非法强揽工程,严重危害营商环境;以传销为名,暴力劫取财物;把持基层政权,侵占集体资源……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株洲胡建斌恶势力团伙案、长沙卢林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永州郑源桂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的审判情况。

据统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依法从严,确保打深打透,一审审结黑恶犯罪案件1158件,结案率为84.6%;二审审结476件,结案率为88.5%。对1021名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刑罚,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追缴违法所得超过23亿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零假释,对33名黑恶犯罪分子裁定不予减刑。

省高院副院长邬文生介绍,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爬坡攻坚的新阶段。湖南法院将准确把握专项斗争进入“法律交锋阶段”“整体推进阶段”的新形势,推动专项斗争深入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4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新闻链接】

全省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李余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余纠集被告人贺孝增、陈路军、廖正华等人在衡阳市各大赌场和牌馆内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5年1月,李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李余仍不思悔改,继续网罗社会闲杂人员在赌场高利放贷,以暴力手段收债,开始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蜕变,至2017年上半年发展壮大到19人,非法放贷范围涉及衡阳市8个县区。至2018年1月,该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犯罪19次,致7人轻伤、5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余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彭梁柯、贺孝增等26人12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梁加德、阳勇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2017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梁加德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为讨债务,纠集陈卓、肖溢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11次采取油漆喷涂字体、蹲守等“软暴力”手段对8名被害人实施滋扰、威胁;纠集被告人阳勇等3人对2名被害人非法拘禁达70余小时,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加德有期徒刑3年;对阳勇等其他恶势力成员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相应刑罚。

郑源桂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

被告人郑源桂系新田县新隆镇侯桥村原党支部副书记。2017年以来,郑源桂因落选该村党支部书记而心生不满,纠集被告人郑石生等6人强行拆除村里路灯电杆、长时间锁住村办公场所、破坏党员大会、成立所谓理财小组控制村部财务等,还帮助被告人郑林辉强揽该村路面硬化工程,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基层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基层政权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新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郑源桂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郑石生等6名其他恶势力成员3年10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郑林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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