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男子小区车库内摔骨折 岳麓法院:物业担责10%

2019-08-22 18:53:4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鼎峰 梁伟谊]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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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8月22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梁伟谊)洒落在地下车库通道里的胶水未完全清理干净,导致他人滑倒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7月4日20点41分,罗先生在某小区地下通道里不慎将车内的建筑胶水洒在地上,未完全处理干净便离开了现场。20分钟后,李先生在胶水洒落处滑倒。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李先生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罗先生及管理该小区的某物业公司协商,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已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本案系罗先生的过错,且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身安全尽谨慎注意义务,其本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罗先生辩称,胶水洒落系其急刹车导致,并非故意,事后有对地面胶水进行清理,由于灯光太暗,当天没能清理干净。另外,李先生摔伤是因为地下车库灯光太暗,他自己没注意导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侵权事实的主要造成原因系罗先生车上所载胶水倒洒在地下车库内导致。其在未清扫干净的情况下,未在胶水洒落区域树立警示牌,也未向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报备处理,致使李先生在此摔倒受伤,其存在重大过错。李先生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视义务,存在过错。因物业公司未及时注意到监控画面异样以及对小区进行安保巡视,未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依法认定罗先生承担李先生损失的70%,物业公司承担10%,李先生自行承担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第三人的侵权事实是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要原因,而物业公司是因为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对原告摔伤具有过错,所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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